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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袁女士最近经人介绍想承包一家婚姻介绍所,没想到这家婚介所根本没有经营婚介权,袁女士所交出的“订金”也收不回来。 2月底,一名同学向袁女士介绍说,一家婚介所要转让,但要“转让费”四万元,她愿出一万元、袁拿三万元与之合作。 同学保证,这家婚介所百分百是合法经营。袁遂于3月5日与之签订“协议”,先交了“订金”3000元。在婚介所,袁发现该处总有一个“婚托”,与人见面收钱后推说不合条件就了事。前两天,袁到东山区工商局查询,发现该“婚介所”不具备婚姻介绍资格。次日,她要求该家政中心退回订金。但“婚介所”却称,如果现在撕毁“协议”,不单不能拿回“订金”,还得再交一万元“损失费”给他们。 袁既不想非法经营,又不愿坑害别人,她无助地问:难道就没有办法管管“婚介所”这类行为了吗?(文/记者邝穗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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