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余东明 通讯员 夏善美)回收没毁形的一次性针筒固然属于严重违法,但医院乱丢乱弃已用过的一次性针筒造成他人伤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昨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一次性针筒伤害纠纷,医院承担30%的经济赔偿和精神损失。
1999年7月1日下午4时,永康8岁儿童李志强与同村的几个小朋友一起在当地长田卫生院设在长田村的医疗分点附近玩耍,他们在见到卫生院门口堆放的纸箱中有废弃的一次性针筒后,就各自捡了一两个当“水枪”玩。
李志强发现自己捡的针筒针头被杂物堵塞,就不加思考地把针筒的推柄顶在地上狠命地压,想压出针头里的杂物。突然,针头飞离针管,像离弦之箭射向小志强的右眼,惨剧发生了,李志强感到一阵疼痛,他咬了咬牙,一把将针头拔了出来。但他又怕大人责怪,就用手捂着眼睛偷偷地回家了。
李志强的父母发现他的眼睛红肿已经是第二天了,他们赶紧将小志强送到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医生检查后发现,他右眼的角膜水肿、晶体浑浊、前房积脓,诊断为右眼球孔伤、眼球内炎。医生给小志强进行了角膜修补、玻璃体切除术。
为了更好地挽救眼睛,李志强的父母还将他带到北京,然而,李志强的右眼终究没有保住,做了右眼内容物剜除术后,医生给他安装上了“义眼”。
失去了眼睛,对于一个8岁的儿童来说,是多么残忍的一个现实啊。医生建议,考虑到李志强的面部发育,和眼睛的颜色会随着年龄的增长而变化等因素,通常5年至10年就要更换义眼的的眼片。
高额的医疗费让李志强的父母难以承担,他们决定为儿子向卫生院讨说法。他们认为,卫生院乱丢乱弃已用过的一次性针筒,诱惑年幼无知的孩子捡来玩耍,而造成伤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一审如期在永康市人民法院开庭,法庭上原、被告方争辩激烈。那么,卫生院到底应不应该对李志强的伤害负责任?如果负责任又应该负多少责任呢?
永康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志强捡一次性针筒玩耍致伤,系其父母疏于教育、管理,未严格履行其监护职责所致,由此,李志强父母负主要责任。但根据卫生部医司法(1993)第4号文件规定:“一次性医疗器具用后必须就地毁形并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毁形和消毒的不得流出医院。”长田卫生院将用过的一次性针筒堆放在门口,基本处于失管状态,对本案的发生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比例按30%计算。
对此判决结果,李志强父母不服,他们认为,卫生院应负主要责任。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接到上诉后,如期开庭,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日,记者还就此事采访了浙江某医院的陈副院长。他说,本案再一次警示医院,对一次性医疗器具的管理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些人回收已废弃的一次性注射器,伪装后再次销售给医疗单位谋取暴利,固然伤天害理,但如果医院没有及时对废弃的一次性医疗器具进行毁形,造成对病人或他人的伤害,哪怕只是一点点,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因为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具上往往携带各种病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