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海燕 谭海清
一年多以前,雷电击中电线引起大火,在高明市承包鱼塘的任子铨年仅9岁的儿子被活活烧死。为此,任将高明市电力局和农技局告上法庭。前不久,高明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获赔28837元。任子铨不服,近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犯常识错误酿悲剧
任子铨是当地人,1995年他到高明市明城镇的高明市农技局果场承包鱼塘养鱼,在鱼塘边搭了几间简陋的房子,并申请明城镇供电所安装家庭用电设备。据任子铨称,供电所的电工当时没按有关规程使用合格电线,而是用电话线从外线接到用户电表上及安装开关,1998年高明市供电部门对线路进行整改,电工仍继续使用原电话线从380伏光身线上接到用户的电表上。1999年7月10日中午,雷击电话线引发大火,任子铨9岁的儿子被烧死,房内财产全部烧毁。据当时参与救火的人介绍,果场总漏电开关失灵,没有跳闸,救火的人离现场很远已感到触电,因此不敢走近救火。
1999年底,任子铨将高明市供电局和农技局(果场用电线路的产权所有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6万多元。
被告认为与己无关
高明市供电局辩称,任子铨家的电线是私自拉接的。任子铨私下雇请供电部门电工夏某某等3人安装线路,电工的行为属于个人的行为。用电线路的产权属高明市农技局所有,供电局不应承担责任。
高明市农技局辩称,任子铨自己搭建的住房及供电设施属于任子铨,而不属于农技局。农技局所属果场的供电设施由农技局委托供电部门维修,任子铨家的供电设施由他自己委托供电部门维修。当天事故发生时,果场总漏电开关没有跳,果场其他用户的漏电开关也没有跳,说明果场的总漏电开关没有质量问题。
两个局竟无干系
高明市法院对此案一审时认定,本案的损害后果发生,电工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电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任子铨用电话线叫电工接电源,存在一定过错。火灾发生时,也存在救助不力的过错,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原告律师3点异议
律师罗品贤是该案一审时原告方的代理人,她认为,电工的行为是代表供电局的职务行为。供电局说电工是利用休息日为任子铨家接电线,由此认为其行为是个人行为很荒谬,因为依电工的工作性质和职责来说,哪里有用电故障或需要,负责的电工便应及时排除处理,无论下班后还是星期天。如果说夏某某等人确实为任子铨家私拉电线而供电部门不知道,但到事发之日已一年多,供电部门竟没对私拉的线路的安全隐患进行检查,明显违反有关的规定,应承担疏于管理的责任。
罗品贤说,果场漏电总开关在事发时未跳,后证实当时已失灵,这是当时火灾发生的原因之一。作为果场的所有者,高明市农技局没按规定进行维护,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
她认为,任子铨之子死亡不排除当时是先受电击再被火烧的。因为现场的大门口有一条狗也被烧死,如此反应灵敏的动物如不是遭到电击一般都会逃出生天。
律师还对一审不支持原告要求的20万元精神赔偿表示异议。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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