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鞍山消息 1998年7月12日,海城市新台子镇13岁少女沈某在一次阑尾炎手术中一侧卵巢竟被医院意外切除。经过三年的辗转,受害者将鞍山市第二医院、腾鳌镇政府告上法庭,并将腾鳌特区人民医院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原告要求赔偿精神赔偿费、医疗费、交通费等共1019280元。3月27日,海城市人民法院腾鳌法庭开庭审理此案。
据原告起诉状中称,1998年7月12日,时年13岁的少女沈某到鞍山市第二医院腾鳌分院看病,被该院诊断为阑尾炎。次日,疼痛明显减轻,但该分院坚持手术治疗。手术中排查,该院认为阑尾炎诊断错误,而探查卵巢呈血体状态(月经期正常改变),医生误为病变,便随意将卵巢切除并将标本随意扔掉。
据辽宁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为此作出的鉴定,该医疗纠纷事件构成三级乙等医疗技术事故。同时,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鉴定沈某为七级伤残。
鞍山二院腾鳌分院系腾鳌镇政府与鞍山二院联办,其前身是鞍山市腾鳌特区人民医院。当日开庭时,原告、被告当庭进行了激烈的辩论。海城市人民法院腾鳌法庭对此案并没有作出最终判决。 (特派鞍山记者王世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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