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7日,74岁的金恩杰因头痛到河间市人民医院就诊。住
院治疗七天后,医院用救护车将病重的他送回家中。金恩杰又在家中挣
扎了七天后死亡。金恩杰死后,他的病故证明书中死亡原因一项为空白,
因为他的死与一场医疗纠纷有关。事情已经过去了一年多,金恩杰和河
间市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也经过了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但对金恩杰的死
因仍没有一个准确说法。
在金恩杰子女们所提供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上,陈述了这
样一个经过:
1999年12月7日,河间市市民金恩杰因头痛在儿女陪同下到河间市
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在金恩杰CT报告没出的情况下,初步诊断他患有脑
梗塞,不顾药品说明书中“注意事项”的要求,为他注射溶血栓药物“
尿激酶”。金恩杰用药后出现吐血、大小便失禁、昏迷等病状。当日下
午,他的用药后头部CT显示,脑组织大范围出血。金恩杰脑出血后,医
院对他给予了止血治疗,但见他病情不见好转,便放弃治疗。医院一副
院长告诉家属金恩杰活不过天亮了,并让医院救护车将其送回家准备后
事。金恩杰在回家7天后死亡。
据金恩杰的儿子金志英介绍,他父亲死于多发性脑出血,可他父亲
入院治疗时的第一张头部CT显示,脑组织无血栓和出血迹象,但河间市
人民医院的医生在没有看到CT结果的情况下,就主观判断他的父亲患有
脑梗塞,给他使用了溶栓药物“尿激酶”。金志英介绍,“尿激酶”的
使用说明中已将控制不满意的高血压(血压大于160/110毫米汞柱)一
项列在“禁忌症”中。而他父亲在入院时的血压为175/110毫米汞柱,
已经超过了用药范围。另外,按尿激酶使用说明介绍,在给药期间应作
凝血象的监护观察。病人在小量咳血呕血时,应采取相应措施,若发生
严重不良反应,应终止使用“尿激酶”。但他父亲在使用“尿激酶”时,
并无医护人员监护。出现吐血现象后,他们去找医生,医生没有前去查
看情况,只对他们说是高血压引起,没有立即停药。
金恩杰死后,他的子女多次找河间市卫生局医政股领导追究河间市
人民医院的责任。但河间市卫生局医政股只答应给予经济赔偿,不提追
究医院责任。无奈,他们分别于2000年1月4日和1月28日向河间市和沧
州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鉴定的结果均是“不构成医疗事故”。
他们不服鉴定,于2000年9月19日向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
2001年2月12日,他们收到了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对其父亲的医疗纠
纷作出的鉴定:河间市人民医院诊断正确,采取溶栓治疗符合治疗原则;
根据临床表现和CT片,患者在住院治疗过程中出现脑出血,不能认定与
使用尿激酶有直接关系,考虑尿激酶的副作用可能为脑出血的诱因;该
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存在严重医疗缺陷。
医院在对金恩杰进行的治疗过程中究竟存在什么“严重医疗缺陷”?
为什么不构成医疗事故?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调查。(本报记者 刘洁、张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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