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件,被告人罗金兰利用自己在信用社当会计的便利,在近3年的时间内同其情人杨彦军一起侵占资产200余万元。事发后,杨彦军逃往蒙古国,被蒙古国扣押后引渡回国接受审判。这也是我国与蒙古签订司法协助条约后,首次在该国警方的协助下,扣押并引渡犯罪嫌疑人回国接受审判的案件。
罗金兰是房山区某信用社惟一的会计。在任职期间,她认识了在其单位工作的临时工杨彦军,两人很快便产生了感情。由于杨彦军是临时工,工资较低,常常入不敷出,于是,罗金兰便经常将自己的积蓄“借”给杨彦军,供其消费。这样的紧日子持续了6年,在1990年至1996年期间,罗金兰共“借”给杨彦军三四万元。1996年后,杨彦军离开了信用社,但两人仍继续交往。后来杨彦军在大安山经营了一家煤厂,对金钱的需求也就更加强烈,罗金兰的积蓄再也不能满足他的需求了。为了煤厂的资金周转,杨彦军向罗金兰提出了利用罗在信用社当会计的便利挪用公款的办法。由于挪用现金容易被发现,杨彦军还出了用支票换现金的主意。
为了支持情人,罗金兰为杨彦军在信用社开出首张17万元的转账支票。为了让杨彦军早日盈利,补上亏空的公款,罗金兰只有不断地为杨彦军开出一张又一张转账支票,但是杨彦军的生意一直没有起色,漏洞越来越大。从1998年5月至2000年1月,两人采用伪造活期储蓄取款凭条的方法,以储户的名义,支取人民币11万元。同时,罗金兰还先后为杨彦军开出转账支票11张,杨彦军通过他人帮助提取人民币193万元,在这短短两年多的时间里,罗金兰和杨彦军共侵占公款204万元。但侵占公款数额的增加,并没有使两人的关系更加亲密,裂痕逐渐在两人之间产生了。为了使罗金兰开出的转账支票能够顺利兑现,杨彦军只有借助于个体户的账户,在这过程中,杨彦军经常到个体户魏凤芝家中。
罗金兰对此心生疑虑,怀疑他们通过支票转移出来的钱瞒着她全放在了魏凤芝的账里。两人为此产生了矛盾,杨彦军也开始躲避罗金兰的追讨。信用社终于发现了账目上的出入,事情败露了。事发后,杨彦军为了躲避法律的制裁,独自逃往蒙古共和国。而被抛弃的罗金兰只得躲在了河北省,后被警方抓获。杨彦军也并未逃脱法律的制裁,被蒙古国警方扣押,并引渡回国接受审判。房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人罗金兰、杨彦军无视国法,相互勾结,侵占公共财产20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本案将择日宣判。王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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