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深圳讯 去年8月闹得沸沸扬扬的深圳福田区人民医院婴儿被盗案(详见本报相关报道),昨日在福田区法院一审判决,婴儿父母获赔6万元精神抚慰金。
法庭查明,被告福田区人民医院的妇产科病房在其住院大楼三层,该层电梯大堂处有一进出口,医院在该处设有门卫。此外,该层还有一防火安全门。院方在每间病房里挂有住院管理告示标明:每位产妇身边只留一位家属,不设探视,只留陪人,陪人出入院门,须凭病房开的陪住证。而医院在实际操作中并未完全执行此规定,使犯罪嫌疑人偷盗婴儿有机可乘。婴儿在医院管理范围内丢失,说明医院没有对婴儿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客观上构成了违约。而婴儿母亲朱海萍从医务人员手中接回婴儿,母婴同室,婴儿是在朱海萍及其姐朱安秀的直接监护下丢失的,因此她对婴儿丢失承担主要责任,医院承担次要责任。
福田区人民医院的违约行为使朱海萍夫妇丧失了作为父母的权利,给他们造成了精神上的很大痛苦,法院据此认为医院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医院支付朱海萍夫妇寻找婴儿的交通费、误工费2000元,精神抚慰金6万元。(记者 陈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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