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湖北省新洲县环保局副局长施晓波因一起法理不通的案件蒙冤13载,使他官职被免,精神、人格遭受严重的摧残—
邻里小纠纷惹出大风波
2000年12月29日,蒙冤13年的施晓波从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监庭法官的手中接过《行政判决书》。
判决书这样写着:原新洲县公安局对施晓波作出行政拘留和赔偿医疗费裁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依据,行政处罚不当;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原新洲县法院行政裁定和市法院复核通知书;撤销原新洲县公安局的治安处罚裁决、武汉市公安局的申诉裁决和赔偿医疗费的复查决定。
就为了讨回这区区一百多字,为了讨回人间公正,施晓波和他的一家人,经受了常人难以想象的精神痛苦,申诉奔波了13年,苦苦期盼了13年。
此时此刻,施晓波已经欲哭无泪……
施晓波不堪回首,沉冤的起因实在是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
1987年11月4日下午,时任新洲县环保局副局长的施晓波正与多名干部在办公室研究工作,在和另一副局长争论环保综合楼施工问题时,家住办公室隔壁的县房地产公司女职工秦某突然跑出来,质问施为什么骂她。施家当时也在这栋楼居住,与秦平素就有隔阂。但此刻施晓波仍被问得一头雾水:“我啥时骂你了?”
这时,施的小儿子放学回来,见秦和父亲吵嘴,时年10岁的小家伙就冲秦骂了一句,秦这下有了理由,冲上去打了小孩一巴掌。也是凑巧,施晓波的妻子汪冬梅下班回家,见儿子受屈,便与秦厮打起来。见状,施晓波赶紧与众人一起,把两人扯开。一场风波即告平息。
事发之后,秦却到县建委、纪委、公安、组织部等机关告状,称施晓波夫妻毒打了她,要求组织上处理。另一方面,又找证人和医院为她作证:“右上肢下肢软组织损伤,左胸壁挫伤。”
施晓波这时正忙着筹备召开县首次环保工作会,根本没把秦某四处告状当回事。
裁决书竟然无适用法律
事隔1个多月,原新洲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于1987年12月19日认定:汪冬梅“殴打他人,造成秦某轻微伤害”,作出对其罚款50元、赔偿医疗费用107元的两项治安裁决。
施晓波夫妻不服气,一场小小的纠纷咋搞成这个样?汪冬梅确实和秦某有过厮打,但起因的过错在秦,是她打人在先,况且,她那个所谓遭打“受伤”的病历也是找医院的熟人伪造的。他们当然不服这个裁决,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12月29日,县局维持了这个裁决。
12月30日,施晓波作为妻子的代理人,到县法院递交诉状,向县公安局提起行政诉讼。1988年1月5日,县法院立案受理,并决定3月18日开庭审理。可到了3月17日————开庭的前一天,县公安局突然自行撤销了对汪冬梅两项治安裁决的决定,原因是“汪虽有殴打他人行为,但尚未构成轻微伤害”。施晓波夫妻松了一口气:既然公安局知错就改,我们还告什么哩。
然而,施晓波太天真了。
1988年3月20日,亦即原定开庭日两天后,县公安局突然对此案“重新调查”。所不同的是,这次的矛头对准施晓波而来。
13年后,施晓波回忆说,从县公安局开始“重新调查”那一刻起,他才“醒悟”:为环保综合楼早日竣工,他曾得罪了一些领导,人家暗地里早想把他整倒;而自己偏偏不信邪,又公开捅了老虎的屁股,跟公安局叫板。这回明暗合流,能有你的好日子过?
一位目击现场证人事后说,他在接受调查时,三个办案人请他喝酒。饭后,民警把他弄到审讯室,拿着一摞材料在他面前抖动:“看,他们都作了证,证明施晓波打了人。”问询直到日落西沉,这位证人仍是说:“人要凭良心,老施确实没有打人。”办案人临走时对这位证人说:“我们这次来,对你很失望。”
一语道破了天机。
1988年4月15日,也就是距那场纠纷5个多月后,新洲县公安局以同一案件、同一标的,更换了处罚对象,对施晓波作出行政拘留10天、赔偿医疗费107元的两项治安管理处罚裁决。而裁决书上适用法律条款一栏竟是空白。
1988年4月21日,施晓波不服,向县公安局的上级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但奇怪的是,进行复议的只有一名办案人员。该人对秦某只字未提,只反复地对施说:“你要是承认了,我就把它抹了(意即撤销);要是不承认,你就回去,后果是开除党籍,还是撤职、降职,你是晓得的。”
代理律师受到外界压力
1988年4月29日,施晓波不服公安局的治安裁决,向新洲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正式立案后,他聘请原新洲县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代理辩护,并签订了聘请代理合约。5月21日,因为外界的压力,两名受聘律师给施写信:“我们觉得无力量接受委托,维护你的合法权益。”5月23日晚,即开庭审理的前一天晚上,原聘律师又被迫代理,连夜加班查阅案卷,其他依法代理的职责和权利被剥夺了。
1988年5月24日上午,新洲县首起“民告官”案,即施晓波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案开庭审理,旁听席上座无虚席。
尽管压力巨大,施晓波及其律师依然坚信此案会赢。
首先,公安机关的裁决违反了法定程序。因为纠纷发生后,秦某曾向公安局供述施晓波夫妻殴打她,公安局依此作出了对汪冬梅的处罚决定。当汪提出异议后,公安局又撤销了对汪的处罚。此时秦某没有向公安机关提出异议,按法定程序,此案应示为终结。但公安局却依据同一事实变更处罚对象,转而对施晓波作出更严厉的处罚。
其次,裁决称施晓波“殴打他人”证据不足。公安局办案人员曾向多位现场证人做过调查,均证明施没有参与厮打,而是极力劝阻妻子回家。只有一人曾“看见”施“击打”秦某的左胸,而此人在纠纷开始之时即已离开,根本未在目击现场,事后又多次对人讲他没有作证,也没有看见施打秦。
第三,秦某的“伤情鉴定”站不住脚。纠纷发生在1987年11月4日,当时秦“右上肢下肢软组织损伤,左胸壁挫伤”的“伤情”只是自己口述,医生不曾看见和做过检查。而县人民医院于1988年5月19日为秦某所做的伤情鉴定中,“所见伤情”一栏“未见伤情”,而结论却为“轻伤”。即使有这种轻微伤,事隔6个半月后,怎么还会留有痕迹?
1988年6月1日,新洲县法院一审判决:维持县公安局的两项治安裁决和市公安局对两项裁决的复核。
听到判决,施晓波泪水长流。详知案中内情的法官见状虽感同情,却不能多说什么,只是告知他:“你可以向上级法院上诉。”
施晓波也知道,要还自己清白,只有上诉这一条路了。
1988年7月23日,施收到了市法院的复核通知书,说是“维持原判”。从此,施晓波开始了人生旅程中的悲剧。
冤案被编入了普法教材
1988年7月26日,骄阳似火,时年45岁的施晓波被行政拘留。次日,《长江日报》刊登了《新洲县一副局长不服治安管理处罚,被依法维持原裁定》的消息。
自从被重新立案后,因精神郁闷,施晓波就曾两次病重住院。拘留期间,思想更拧成了一个死结:“20多年来,我脚踏实地地工作,从没有做过对不起别人的事,如今身陷囹圄,出去怎么做人、怎么工作呵……”
既然生命已成了累赘,还有活下去的必要么?在被拘留的第九天凌晨,施晓波决意了结自己的生命,他以头撞墙,没有死,冥冥中,从床板上摸到了一根筷子,用尽气力,从鼻孔插向了天庭深处……
1988年9月18日,经武汉市精神病院诊断,施晓波患了抑郁型精神病,住院治疗。
同年11月至12月,原县委组织部、县政府根据司法文书,先后免去了施的原新洲县环保局党支部委员和副局长职务。此后,新洲县司法局为推进普法教育,编印了《举案说法百例》,其中特地收录了“施晓波殴打他人”的案例。
寄信千封申诉终还清白
1989年春节后,县环保局要编修环保专业志,出院后的施晓波觉得不能再给组织上添麻烦,于是接受了这个任务。
虽然人在工作,但他又常常悲从中来,一个干部如果无辜失去了政治生命,就意味着失去了根本。许多在各部门工作的朋友了解他的心病,一再向组织上反映真实情况,同时也鼓励他通过多种途径申诉,用法律还自己清白。
在以后的时间里,施一面努力工作,一面申诉,至1996年底,他寄往各地的申诉信件达1000多封!可年复一年,都没有回音。
1992年后,施晓波从媒体的报道中受到启发:请律师代理申诉。他和家人跑了武汉三镇几十个律师事务所,但律师们听了案情介绍后,同情之余,几乎都是一个态度————难。1997年9月,湖北省正义律师事务所一位律师笃信本案申诉能成功,便代理申诉,经调阅原审案卷和寻访全部证人后,写成了律师意见函,向原审法院提起申诉。但由于可以想见的原因,申诉依然被驳回。
期间,大儿子在北京上大学,施晓波让儿子七上最高人民法院递呈诉状,倾诉自己的冤情。他把什么途径都想尽了。
2000年7月,施晓波抱着最后一线希望,走进了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立案组接待室,工作人员详阅了施的申诉材料,详听了施的申诉理由,决定予以立案。随后,该院又相继收到了武汉市人大、市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湖北省高院转来的批办信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对施晓波申诉案经过长达半年的复查,调阅全部原审案卷,走访了多位知情人,终于认定,施晓波案是一起错案。于是在新世纪到来之前,作出了本文开头的终审判定。(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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