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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代管他人货物 丢失理应照价赔偿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4月02日15:21 检查日报

  本报淅川消息 口头承诺帮他人代管货物的河南省淅川县城镇个体工商户马连合自食其言,日前,该县法院判决他赔偿原告李秀英货款965元。

  去年9月17日,淅川县养鸡专业户李秀英到南阳市购买价值965元的“蛋托”、鸡药等物。后李搭乘货车回到淅川已是第二日凌晨3点,此时夜深人静,县城距李秀英家还有一段距离,同行的人提议先把货卸到南阳路中段马连合的水暖门市部前,待天亮再运回家,马当即表示同意。次日早7时许,李和丈夫去马的门市部拉货,却不见了货物,马矢口否认代为保管一事。为货物丢失赔偿,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秀英遂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口头保管合同成立。原告虽未讲明货物种类、数量和价值,但有购物票据佐证。被告同意保管而未尽到保管义务,造成原告货物丢失,显然有重大过错,遂作出以上判决。(肖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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