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阜阳消息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法院对金文标作出以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的终审裁定,被告人金文标此时后悔莫及。
金文标系农民,看到近几年群众对乡镇干部不满情绪日益加剧,产生盗窃乡村干部财产的歹念,认为盗窃乡村干部他们不敢报案。于是,从1999年3月至2000年7月作案9起,窃得摩托车、电视机、现金等赃物、赃款总价值5.4万余元。一审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金文标有期徒刑十年。金不服判决,认为“自己盗窃是对乡村干部的腐败行为不满,自己的盗窃行为是为了反腐败,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维持原判。(王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