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刘康杰、通讯员张谷)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开庭审理了一宗长达6年未解的医疗纠纷。肇庆一退休工人李某称,6年前因胆结石到某医院切除胆囊,但医院却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无病的胃大部分切除,胆结石却至今还在腹内,而医院则称李某有胃溃疡,此案端州区法院曾作一审判决,但双方均表不服,遂上诉至肇庆市中院。
切胆手术改切胃
据一审法院审查,肇庆市针织厂退休工人李某曾在两家医院查病,结论均为胆结石,于是到被告医院接受胆囊切除术,手术于1995年4月28日施行,李某的儿子在术前签署了手术同意书。
手术中,医生发现李某胆囊与胃十二指肠韧带等周围组织广泛粘连,原定的腹腔镜手术不能进行,于是改为右上腹切开手术,切开后认为李某患有胃十二指肠球部穿透性溃疡,便将患者的胃大部分切除,但未对胆囊作进一步检查。
手术期间,医生曾走出手术室口头告知李某儿子一些情况,但却没有要求其签字。术后李某病情并无好转,结石仍在,便愤而状告医院。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鉴定不属医疗事故,李某又将医院告至端州区人民法院。
一审判决两不服
去年底端州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原告经被告治疗后胆囊炎、结石未愈,被告已构成违约,再次手术会影响原告身体健康,被告应负责原告胆囊治疗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同时,法院认为被告医院检查原告胃切片发现存在胃溃疡,医生在改变手术时已征得家属默认,因此驳回了原告认为被告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误切其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肇庆市中院。
二审开庭三焦点
二审开庭时,原、被告双方就以下三个焦点展开争论:
争议之一切胃时原告是否知情?
原告在上诉状中及二审开庭时指出,医院是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切除其胃的,当时医患双方签署的是胆囊手术,医生改变手术时,只是到门外告诉其儿子,要将腹腔镜手术改成右上腹切开,根本没有说要切除胃更没有要求家属签字,是明显的违约行为。
原告还认为,自己不是重危病人,改变手术要切除重要器官,医院应等他清醒后经他本人同意,否则是严重侵犯他的人身自由。
争议之二原告到底有无胃病?
被告医院认为,单纯的胆结石不是危及原告健康的主要疾病,切腹检查后发现其患有十二肠指肠穿透性溃疡,医院按“先急后缓,先重后轻”原则给予治疗。而且胃病理切片也确认了这一点。
原告李某则认为,这是医院为掩饰错误的撒谎,他在庭审中出示了先后两家医院的诊断结果,包括在被告医院进行的B超检查,均无有胃病的诊断。
对此医院认为,进行手术时发现病灶与原先诊断不一致,这种情况经常遇到。
争议之三原告是否受损失需赔偿?
被告医院在上诉中指出,原告的主要疾病胃溃疡已被治好,被告方不存在过错,所以不应该再负责原告其他医疗费用,原告至今生活得很健康,故不存在精神损失。
对此原告李某则认为,手术前医院既然确诊为胆结石,手术后医院诊断也认为胆结石仍然存在,至今他都受着胆结石的痛苦还需再次手术,这难道还算生活得很健康吗?
据了解,二审法院在开庭后,将审查有关事实择日判决,本报将对此进行追踪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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