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延利)近日,秦皇岛市昌黎县人民法院以犯有贷款
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周谦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判处其有期徒
刑20年,处罚金10万元,并责令被告人周谦将犯罪所得赃款70余万元人
民币予以退赔。
今年52岁、只有小学文化的周谦原任昌黎县荒佃庄乡农村信用合作
社代办员,家住荒佃庄乡东腾远村。作为一名信用社代办员,他不是忠
于职守,而是将之当作自己诈骗舞弊的工具。在昌黎县人民法院于4月
4日作出的长达18页的刑事判决书中,详细叙述了周谦的犯罪轨迹。经
审理查明,周谦于1997年5月3日—2000年6月1日先后采取编写虚假定期
存单用其做质押担保的手段,诈骗荒佃庄乡信用社贷款29笔,共计406500
元;在1995年6月15日—2000年5月30日,他先后采取储户存款不往荒佃
庄乡信用社报账的手段,将储户的资金占为己有,共计65笔、322100元。
另外,1999年6月19日,周谦将还款人赵玉英偿还荒佃庄信用社的贷款
本金20000元和利息3258.64元截留,占为己有。经查明,上述3项犯罪
事实累积涉案赃款人民币共计751858.64元,案发后除追缴周谦面包车
一辆和一些存单,退还荒佃庄信用社外,其余的721430.72元均未归还。
昌黎法院认定:被告人周谦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
处罚金10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数罪并罚,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20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周谦将犯罪所得赃款人
民币721430.72元予以退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