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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商报讯 近日,安徽省卫生厅公布了《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管理规定》,确定安徽省立医院、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蚌埠医学院附属医院、皖南医学院附属医院等四所医院为安徽省内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机构。
据了解,安徽省在去年制定了《安徽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终止妊娠的规定》,严禁各级医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但是,在现实中,有些遗传疾病传男不传女,当父母诊断为伴性遗传性疾病(X连锁显性遗传、X连锁隐性遗传、Y连锁遗传),在医学上确有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可选择省卫生厅确定的上述四所医院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此外,当胎儿有畸形等严重缺陷时,或者孕妇有严重的疾病,如继续生育可能危及到生命安全时,可以选择终止妊娠。
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方法主要是B超诊断,而胎儿性别鉴定医师必须具备大专以上专业学历,取得主治医师以上职称,从事B超诊断仪操作五年以上工作经历。在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前,被鉴定人需提供由省级医疗保健或有关医学科研机构出具的伴性遗传性疾病诊断证明(加盖单位公章)、被鉴定人的身份证、被鉴定人所在单位(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介绍信。当鉴定完成后,鉴定人员应填写《胎儿性别医学鉴定表》,经单位审核确认加盖公章后,一份提供给被鉴定人,一份与被鉴定人的诊断证明原件、介绍信和身份证复印件留存备查。
省卫生厅有关人士介绍,未经省卫生厅确认的医疗机构,不得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对违反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或经举报后查实,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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