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许晓静)从5月1日起,郑州市有关“水”的两部条例将正式开始实施。对于负责“供水”和“节水”的有关单位来说,这两部条例可谓是给他们撑了腰,他们可以对那些乱采滥用水资源的人有底气地说“不”了。
据了解,从5月1日起开始执行的《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和《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为郑州市规范用水、强制节约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郑州市城市供水管理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接管用水,盗用、擅自转供城市公共供水,擅自启毕城市公共供水阀门等行为,除了赔偿已造成的损失,还要受到处罚;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达到的地区,除了人民政府统一规划的应急用水需要和其他特殊需要外,禁止凿井取用地下水,正在取用的将逐步减少许可取水量,直到完全停用;而对没有按规定交纳水费的用户,将要按照应交水费每日加收3‰的滞纳金。
《郑州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中也同样规定了许多禁止的行为。这些禁止的行为包括:擅自凿井取用地下水,擅自安装、移动、拆换自备井注册水表,营业性洗车场(点)和洗浴场所不使用节水型器具,计划用水单位未经核定用水指标擅自用水,使用自来水进行水产养殖和农业灌溉,单位对居民生活用水实行包费制等。
同时,对节水效果明显或举报、制止违反条例行为的,将由政府或城市节水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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