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葫芦岛消息 (刘恩栋 驻葫芦岛记者杨青乐) 昨日记者从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获悉,连山区法院受理的该市首例消费者被怀疑偷东西而引发的消费者状告超市侵害名誉权一案已于上周作出判决,超市被判决向消费者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
2000年12月29日,家居葫芦岛市内的赵女士到葫芦岛某综合超市购物。赵女士交款后走出超市时,超市报警器报警。保安人员再次让赵在出口处进出,结果报警器又报警,为此赵女士与商场工作人员发生口角。为了表示自己清白,赵女士被迫脱下身穿的羽绒服,后来超市方告诉赵,是赵买的拖鞋未消磁引起的报警。当时超市向赵道歉,并拿出300元交给赵的嫂子,让其转给赵。赵因此精神受损害,住院治疗。
今年3月,赵向连山区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在公共场所受盘问,人身自由遭到一定限制,超市的行为造成赵女士精神痛苦,故依法判决该综合超市向赵女士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支付精神抚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