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该市国瑾职专学校赔偿原告王宇权医疗费、住院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915.50元,其他费用由原告自己承担。
王宇权系偃师市国谨职专学校初中四年级学生。1999年11月18日下午,该校进行初中毕业生1000米长跑达标项目的测试,王某在长跑过程中不慎摔伤,遂被送往医院,6天后转入洛阳市正骨医院做进一步治疗,随后王某被诊断为“右股骨中下段粉碎性骨折”,王某在医院治疗41天后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等2万余元。事后,王某及其家长认为该校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应对此事件负责,于是将该校告到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全部医疗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宇权在校参加长跑时不慎摔倒受伤,校方虽没有过错,但是其作为原告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和管理人,对原告负有监护职责,故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所从事的民事活动有一定的防范能力及识别能力,故对其本人在长跑中不慎摔倒致伤,也应承担同等责任。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毛栓紧 何中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