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胡水良是浙江省建德市马目乡上何村人,今年37岁,常年在外打工。他做梦也没有想到,这次回家过年会无端地卷入一场灾难,而制造这场灾难的人,却是他的前妹夫。
1987年,胡水良的妹妹胡水珍与本村村民项志春结为夫妇。当时,胡父曾反对这门亲事。
婚后,项志春和胡水珍生活不幸福。项志春生性暴躁,好逸恶劳,常年泡麻将桌。
据乡干部说,项志春已经8年未交农业税,家里的日子捉襟见肘,夫妻俩常常为一些琐事争吵不休,直至动手,胡水珍经常被打得鼻青脸肿。为此,胡水珍的父母伤透了心。
有一次,胡水珍又鼻青脸肿地跑回娘家,向父母哭诉。晚上,项志春来叫胡水珍回家,遭到岳父胡海林的痛骂,项志春随手操起手中的三节电筒,将胡海林的前额都打肿了。至此,胡水珍对项志春彻底失望了,便提出离婚,然后只身前往杭州打工。
项志春此后多次到杭州找胡水珍。前两次,胡水珍安排项志春在杭州的吃住,项志春去的次数多了,而且每次去都是为了要钱,胡水珍便开始回避项志春,躲着不见。项志春怀疑胡水珍有了外遇,便更加频繁地去杭州找胡水珍,甚至在胡水珍打工的宾馆里殴打胡水珍。胡水珍只得换了一家单位打工。
2000年2月25日,胡水珍和项志春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判给了胡水珍,儿子判给了项志春。项志春认为法院在财产分割上判得不公,将判决书撕毁,并多次在不同场合扬言“绝不罢休”。离婚后,胡水珍将女儿交给父母,自己仍在杭州打工。
二
2001年1月20日晚,项志春将一封恐吓信和一发步枪子弹挂在胡水珍的哥哥胡水良的门上进行威胁。他在恐吓信中写道:“你们要想过个平安年,就把我的女儿在明天下午5点钟前送过来,如果不来,我就送一样东西给你们玩玩。”
2001年2月8日凌晨零时30分左右,项志春携带两把杀猪刀、大量的汽油,上身口袋及腰间各放一盒五四式手枪子弹(109发),潜入胡水良的父亲胡海林的房内。
胡水良一家正在睡梦里,听到敲门声,胡水良醒了,穿着睡衣、拖鞋就从楼上下来,毫无防备地把门打开。
项志春手里拿着准备好的刀,为了能远距离伤人,项志春事先将刀柄绑在一根木棍上。门刚拉开一条缝,项志春便挥刀从门缝里向胡水良刺去,刀划伤了胡水良的胳膊。项志春紧跟着又挥刀向胡水良刺来,边刺边喊着:“我要杀了你全家!”面对满脸杀气的项志春,胡水良想到楼上的妻儿,不顾一切地去夺项志春的刀,奋力地将项志春往门外推,两人紧紧地扭在一起。
双方相持了近10分钟,从门里扭到门外。后来项志春拿刀的手突然一松,胡水良借着惯性用抢夺下来的刀将项志春的背部刺中。项志春中刀后踉踉跄跄地走出去八九米远,倒地身亡。
惊魂未定的胡水良见项志春倒下了,对着吓呆了的妻子喊:“快去报案!”然后,他一直站在距项志春两米远的地方,等待公安人员的到来。
接到报案后,公安人员迅速赶到现场,将胡水良带走。
三
近日,负责审理此案的检察机关批捕部门同公安机关承办人对此案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多次去马目上何村复核材料,复勘现场。最后,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对于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认定胡水良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负责办理此案的检察官专程去马目,向双方亲人宣布了这一决定,并将胡水良释放,胡水良回到了亲人中间。
许多年来,在人们的思维定式里,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但在这一事件中,胡水良虽然失手杀了项志春,但他的行为属正当防卫,所以无罪。(宋晓红 蒋秀英 周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