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西安5月15日电 荒唐的“处女嫖娼”案一审判决后,受害者麻旦旦仅获赔偿金74.66元,这是什么性质的赔偿?依据的是什么标准?针对这些问题,记者和审理此案的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取得了联系。
此案审判长商俊峰告诉记者,本案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对原告麻旦旦传唤和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违法,侵犯了原告的人身自由,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并对原告的名誉权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一)、(四)项、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一)项、第三十条之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4.66元的赔偿金是对侵犯原告人身自由所做的赔偿。
至于计算方法,商俊峰告诉记者,这是根据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出来的。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日平均工资是37.33元,麻旦旦被限制人身自由23小时,虽然不满一整天,但横跨两天,因此按两天赔偿,共74.66元。
对原告因身体受到伤害和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也应赔偿,但原告未提供相应的误工证明,因此参照2000年度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9371元,按每年365天计算其每日误工损失。本案还判决赔偿原告医疗费1354.34元。
对原告名誉权造成的损害,法院要求被告泾阳县公安局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原告对泾阳县公安局和咸阳市公安局要求的500万元精神损失费的赔偿请求,因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记者 黄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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