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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一对父母冷藏爱儿尸体讨公道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6日12:01 南方网-南方都市报

  省医鉴会鉴定成为庭审焦点

  惠州产妇高惠朝状告惠阳市妇幼保健院侵害其母子生命健康权案一审昨日在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开庭,原告、被告双方对省医鉴会的技术鉴定结论书进行了激烈的争论。由于诉讼主体发生变更(原告之一的高惠朝的儿子余星亮于去年7月4日死亡),原告方请求赔偿的经济数额也因此由第一次开庭(1999年11月26日)时的298万元变更为60万元人民币。

  在法庭上,原告方的代理人对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技术鉴定结论书表示不服并提出异议。原告认为,省医鉴会的鉴定书是在没有看过余星亮的遗体、也没有看过余星亮出生时拍下的X光片、CT片、磁共振片等资料的情况下作出的,因此,这份鉴定书只能作为是否处分有关医护人员的依据,而不能作为索赔案件的鉴定。受法院委托,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也对亡童遗体作了司法鉴定。原告认为,本案应把这份司法鉴定作为定案依据。被告则坚持认为省医鉴会的鉴定才是定案依据,但同时也对这份鉴定书中的“被告医务人员行为存在过错责任”提出异议,认为本院医务人员并不存在过错行为。

  此次开庭原告重新提出了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包括原告母子的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差旅费、精神损害赔偿费和死亡丧葬费、营养费、尸护费等一切费用在内共60万元人民币;被告则表示,此诉讼请求与己无关。

  诉讼双方递呈了各自的书面材料后,法院宣布将依据法律程序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疑点

  接生时有无发生医疗事故

  生产场面慌乱儿子头顶有瘤

  案情回溯到1998年10月7日。当天下午,原告高惠朝在惠阳市妇幼保健院待产。据高惠朝回忆,19时50分,她腹部疼痛加剧,独自躺在产床上,但发现医务人员不知去向,只得大声叫喊,一段时间后才过来一助产士,助产士不知所措,遂叫来几个医生,场面一片慌乱。大约20时10分,一助产士对高惠朝说:“生了个男孩,这个孩子抢救了一下。”

  据高惠朝回忆,他第一眼见到的儿子————余星亮的全身各处都呈黑紫色,哭声很小,头顶右部有一个大产瘤。高惠朝夫妇及家人见此异常情况不禁询问医务人员,但医务人员漫不经心地说:“没事。”10月12日下午,高惠朝在保健院的告知下办好手续出院。

  据高惠朝回忆,余星亮回家后整天哭声不断,面色很差。产后,保健院曾派出医生到其家巡访。高惠朝提出疑问,医生均称“没事”。但余星亮头顶右部的大产瘤依然存在,每次例行查诊时,医生总是说“过几个月就会消散”。6个月大的余星亮仍不能抬头翻身,但检查时医生也只是按缺钙处理。9个月时余星亮体重偏轻,保健医生仅按缺乏营养处理。几次检查医生均未提及“大产瘤”这一问题。讨来产前记录发现三大疑点

  高惠朝、余永扬夫妇仍然不放心,于是开始了漫长的为儿求诊之路。他们先后带儿子到惠州市中医院、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和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看病。1999年4月下旬,中山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确认余星亮“出生时窒息,因颅脑内出血造成脑性瘫痪、继发性癫痫。”

  拿着这沉甸甸的诊断证明书,高惠朝夫妇顿觉如晴天霹雳,抱头痛哭。产前产后的一幕幕情景,在疑窦丛生的高惠朝脑海中渐渐浮现。为此,余星亮父母曾多次到该保健院要求借出产前检查记录材料,但保健院都借故拒绝,甚至提出“要当地居委会证明,再加100元才肯借出”。直至1999年8月,高惠朝夫妇找该院副院长交涉,院方才同意借出记录材料的影印件。高惠朝夫妇将余星亮自带的《儿童保健册》和借来的影印件作对比,发现了不少疑点:

  疑点一:前者只字未提“颈软不能抬头”,特别是“脑血肿”等症状,但后者却写着“颈软不能抬头”和“头皮血肿,建议到上级医院治疗”等字样。

  疑点二:后者在产前产后记录里满眼都是“正常”的字眼,但据高惠朝回忆,在生产时,医生说是“难产”、“抢救了一下”和“胎儿严重缺氧”。

  疑点三:余星亮头部明显的大血肿和哭啼不止的情况,保健院只字不提,也未向产妇提出明确的诊治建议。官司鉴定未了儿子先已死去

  种种疑问像沉重的石头压向高惠朝、余永扬夫妇的心头。为了儿子的幸福和将来,更为了讨回公道,1999年9月18日,高惠朝夫妇以侵害其母子生命健康为由将惠阳市妇幼保健院告到惠城区人民法院,索赔298万元。

  为了确定余星亮的病因病原和院方责任,当事人和法院分别委托了4个单位作出医疗事故鉴定和法医鉴定。

  1999年11月24日,惠阳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技术鉴定:“经充分讨论分析后,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鉴定结论为‘余星亮、高惠朝医疗事件不属医疗事故’。”并认为余星亮出生时脐带绕颈一周、轻度窒息,出生后有黄疸出现以及高惠朝妊娠早期有感冒史等均有可能导致患儿脑性瘫痪。对脑性瘫痪的诊断,在婴儿早期难以发现。保健院对其产前、产时、产后的处理是正确的、恰当的,不存在医务人员玩忽职守的情况。

  2000年7月3日,惠州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同上。

  就在原、被告双方在就“鉴定”对错与否进行争论时,2000年7月4日,未满两岁的小星亮便在父母求诊奔波的过程中,死在惠州市中心人民医院儿科病床上。《死亡通知单》上写着“呼吸衰竭、肺部感染、脑瘫、继发性癫痫致死”。

  儿子的死去,激起了高惠朝夫妇更大的愤懑。余永扬说:“不能这样算了,一定要为儿子讨个公道!”于是,在儿子死去的当天中午,余永扬等人含泪到商场买了一台冰柜,将小星亮的尸体冷藏起来,存放在家里,直到今天。两份权威鉴定结论并不一致

  2001年4月9日,广东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在惠阳市妇幼保健院对产妇高惠朝的分娩过程及对患儿余星亮的诊治过程中,未发现医务人员存在造成患儿脑发育不全致最后死亡的失职或技术过失行为,认定不属医疗事故。”但也指出:“惠阳市妇幼保健院儿保医生未能详细观察患儿的精神发育状况,未能及时发现患儿生长发育迟缓,应吸取教训,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学习。”

  2000年11月8日,高惠朝夫妇在等待省医鉴会鉴定结果的同时,经向惠州市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同意,由中山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检验鉴定:余星亮的病理存在“1、间质性肺炎。2、局限性陈旧性脑损伤。3、脑发育不全。4、头部右顶骨局部增厚”。“经尸体解剖及组织检验,余星亮颅骨局限性隆起,经检验为局部骨质增厚,脑膜局限性增厚,内可见机化现象,脑实质内胶质细胞局限性增生,形成胶质结节。头部右顶骨局部骨质增厚与分娩时发生胎头血肿刺激局部骨质增生有关”。结论为“余星亮符合全身恶病质、肺炎致呼吸功能衰竭致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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