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王聪)日前,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备受广大读者关注的我省剧作家杨智诉陕西省戏剧研究院就秦腔剧《蔡伦》侵权一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陕西省戏剧研究院立即停止使用署名为黄权中、杨夫锐的秦腔剧《蔡伦》;在《中国文化报》上刊登声明,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13万元。对此判决被告当庭表示不服,准备上诉。
宣判时,原告杨智因故未能到庭,其全权代理人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于立群律师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透露:在诉讼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问题,原、被告始终持对立观点。原告认为秦腔剧《蔡伦》抄袭了眉户剧《蔡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则认为秦腔剧《蔡伦》剧本是其另起炉灶单独创作成型的,两部《蔡伦》之间无因袭、继承关系,被告没有侵权。由于难以达成一致,对两《蔡伦》剧本的异同,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委托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两个剧本在主要人物设置和人物关系以及个别内容上相似。而两个剧本的具体人物刻画、剧情描写、语言表达都是不同的。”
一审法院认为:鉴定结论所指两剧相似部分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被告虽主张秦腔剧《蔡伦》是其独立创作,但其举证的创作依据中并无有关相似部分的内容,不能证明其在两剧相似部分的创作来源合法,加之被告在创作前就得到并讨论了眉户剧《蔡伦》剧本,具备了抄袭的客观条件,且在秦腔剧《蔡伦》创作草稿中直接袭用了眉户剧《蔡伦》中虚构人物的名字,因而两剧相似部分不属于巧合,而是对眉户剧《蔡伦》的抄袭。
原告杨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自己对眉户剧《蔡伦》倾注了十年的心血,是抱着破釜沉舟的决心来打这场官司的。
据悉,被告对秦腔剧《蔡伦》也是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1996年在全国梆子戏剧种新剧目交流演出中获得“优秀编剧奖”等8个奖项,同年还获得“五个一工程奖”,1997年又获得“文华新剧目奖”等国家大奖,如果败诉,其众多奖项将失去合法依据。因此,最终的判决对原、被告来说都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本报将对此案继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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