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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5-13”叉车案:凶手曾将经理脑壳砸破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17日13:26 深圳商报

  他威胁劝降的人:“不要上来,打死你不合算” 【本报讯】(记者李博)昨日下午,记者来到发生“5·13”叉车撞人惨案的深圳市龙岗镇回龙埔村,已看不出几天前这里曾发生过一起震惊全国的惨案。但一位村民说,村里的报纸已经脱销,人们都在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

  据这起惨案死者之一邓小丽的亲人介绍,8名死者的家属都陆续到来,龙岗区有关部门正在加紧与死者家属协商,以便尽快处理善后事宜。

  邓小丽是贵州三穗县人,今年只有18岁,所有认识她的人都说她是一个乖巧美丽的女孩。案发当天,她与同伴在夜市的一个鞋摊上补鞋。恶徒朱汉标驾叉车冲过来时,她被叉车叉倒。殡仪馆的人说她的眼睛一直是睁着的。

  与恶徒朱汉标同在桦耀木业(有限)公司打工的邓小丽的姨介绍说:朱汉标今年30多岁,在这家工厂工作多年,一直驾叉车。但他作案撞人的叉车并不是他平时驾驶的那辆。他那辆又大又新,可能会伤更多的人。平时叉车都停在车间里,一般人不会开,厂里也不让开出去。据说,那天他与包装车间的经理吵了架。虽然两个人平时关系不错,但那天朱汉标用锤子把他的脑壳砸破了,还用叉车把他的小轿车叉烂,但这位经理却奇迹般地活过来了。朱汉标撞人后还把叉车开回厂内,并上了四楼的宿舍。随后追来的公安民警劝他投案,朱汉标向民警投掷铁棍拒绝投案。厂里曾有青年要上楼劝朱汉标投案,朱汉标说:“你不要上来,打死你不合算。”当朱汉标再次拒捕反抗时被公安民警击毙。

  另据某报报道:一位著名律师认为,在正常情况下,凶手实施了犯罪行为,既应受到刑法的制裁,又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但在本案中,凶手朱汉标已死亡,对其刑事责任的追究已没有意义,同时也无法作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因此赔偿很难实现。同时,由于是凶手个人向社会无辜实施无端侵害,而不是在履行工作职责时给他人造成侵害,其所在单位亦无责任。受害者如买有个人人身安全保险,则可向保险公司索赔。如能证明凶手的行为系受他人指使或与某人有关联,则同案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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