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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喝出一只死“苍蝇” 消费者校委会讨说法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5月24日14:37 云南日报

  谁尝过喝酒时进一个死“苍蝇”的滋味?昆明市威远街农贸市场的啤酒经销商刘作强夫妇就感受了一次。目前,刘作强夫妇已向官渡区消委会投诉。他们表示:“铁证在手,不信没有讨不回的说法”。

  4月25日中午,忙了一上午的刘作强开启了一瓶自己经销的光明牌红河啤酒与妻子喝了起来。突然,刘妻感到喝到了什么异物,吐出一看,竟然是一只“苍蝇”。刘妻当即呕吐不止,感到头昏、胸闷、腹痛、全身不舒服,就到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诊治,共花去240余元。事后,刘作强对自己于4月22日购进的312瓶光明牌红河啤酒进行清查,结果又发现两瓶啤酒有问题,其中一瓶中有“苍蝇”,一瓶中有厚厚的沉淀。刘作强立即与云南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联系,讨要说法。

  刘作强于5月9日向官渡区消委会投诉,要求“光明牌红河啤酒”厂家赔偿精神损失27000元,误工费14天每天200元共计2800元,加上医疗费、车旅费等共计30000元。5月上旬,昆明市卫生局派员到“红河光明”昆明分公司对消费者投诉的该批次产品进行抽样调查,结果各种生化指标均达国家标准。至今,消委会的调解没有进展。

  5月18日,记者赶到位于开远的红河光明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一位姓马的副总经理和公司法律顾问、办公室主任徐晖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徐主任说: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产品质量不合格的自理方法有二,一是退货,二是换货。如果产品给消费者身体带来一定的伤害,才给予一定的赔偿,该消费者没有证据证明生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与喝了劣质啤酒有必然联系,故公司对此只表示同情,不予理赔。该消费者手中的另外两瓶有质量问题的未开啤酒属无后果劣质产品,只能退货或换货。刘作强提出的30000余元赔偿是一种不合理要求。

  记者随即拿出消费者所购的光明牌红河啤酒的照片和实物,让该公司马副总和徐主任鉴别是否有人做过手脚。他们传阅后说:“没有做过手脚。”之后他们表示:出于对消费者的理解,公司“不问原因地”全额补助该消费者的医疗费用240余元,另外两瓶有异物的啤酒按1:12的比例退换,并请记者将此意见转达消费者。

  5月22日,记者将有问题的光明牌红河啤酒实物拿到昆明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检验。该所张所长看过实物后说:这啤酒是今年4月份生产的,从感观上可看到异物、沉淀,质量不达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章第二十八条,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何为 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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