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崂山10-15事件”经过6年多的曲折终于有了结果。日前,山东省高院作出民事调解,9位失去子女的当事人将分别获得崂山风管委给付的18万元人民币——
噩梦发生在一瞬间
1994年10月15日,青岛大学国际商学院外贸系94级英语班同学来到崂山风景区有名的景点——龙潭瀑观光,谁知噩梦就在这里发生了。
“10-15事件”的生还者朱崇高向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亲身经历:那天是个雨天,上午9点钟左右,他们正在龙潭瀑照相,当时的潭水只没及鞋跟,瀑布也只有1米来宽。突然,正给同学们照相的朱崇高偶一抬头,发现瀑布猛然变宽了,他大喊一声:“水大了,快看!”就在大家回头的瞬间,瀑布已由淙淙流泉变为咆哮的洪流滚滚而下。
一切发生的是那样突然,从看到瀑布变宽到卷走游人,不过十几秒的时间,脱险的同学和大连游客发疯似的呼喊着同伴的名字,但进山时还没水的山沟已变成了一片汪洋……
这次事故有10名学生死亡、1人失踪,在场的19名大连游客也有5人魂落他乡、1人失踪。
有争议的“意外事故”
出事后,青岛大学给每个死亡、失踪学生家庭送去1万元抚恤金,崂山区民政局在1995年春节期间也送去1万元的补助费。崂山的门票内含有保险费,保险公司也给每个家庭支付了几千元的保险金。
事件发生后,青岛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受山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委托成立了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人员认为:这次不在防汛期内发生的山洪有很大的突然性,游客失踪死亡是一次因山洪突发造成的意外事故。
这意味着这起事故是场意外,没有人会作为“责任人”对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这一结论立即遭到了遇难学生家长们的反对,他们认为孩子买票进山,出事了,风景区的管理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1995年3月5日,9位遇难学生家长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崂山风管委,要求损害赔偿。6月5日,中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1996年10月22日,省高院经审理后作出裁定,指令青岛中院对此案进行重新审理。
2000年5月18日,9位原告终于盼来了此案的一审判决,但他们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定性为责任事故的请求证据不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9位原告接到判决书后,又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为旅游经营敲响警钟
去年8月25日,山东省高院在对此案二审开庭审理中,“10·15事件”究竟是意外事故还是责任事故,成了审理的关键。
这9位家长及其代理人认为一审判决偷换了概念。大雨引发山洪,人力当然无法抗拒,但从事实来看,崂山龙潭瀑在上游降雨时易发山洪,这个事实是能够预见、避免和克服的。
首先,崂山龙潭瀑景点自1982年以来事故已不止一次发生:1985年海军战士石建为救人被卷入激流;1990年扬州女游客被突发的激流冲下死亡……
其次,在1994年事发前一天的下午6点,青岛市气象台曾发布了青岛地区当天夜间和10月15日的天气预报:阴有大雨。次日的事实也证明了天气预报的准确,怎能说不能预见呢?事实上,在当天现场,连平时在那里经营的摊贩和个体照相户都停业趋避了,只有崂山风管委在那里照常卖票收钱。
是天灾还是人祸?崂山风管委有没有责任?在今年5月10日的民事调解书中并未作出认定。遇难者家属对此表示很无奈。目前,虽然事情的处理有了结果,但崂山风管委负责处理此事的同志却认为自己是从维护稳定、从人道主义出发才给付这笔钱的。但这起旅游事故已为旅游经营敲响了警钟。(一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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