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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严惩的“新龙会”是不是少年黑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6月05日19:59 三联生活周刊

  (导语)

  谢云甫说起自己的儿子谢藤军,在两个多小时里,惟一的得意是:“好多女娃追他哟!”谢的妻子给记者带来的他们儿子的三张照片,其中两张是谢藤军与“女娃”的合影。以旁观者的角度看,谢藤军长得还算清秀,当然与他合影的“女娃”也能够配得上他。

  即使这点点得意,在谢云甫那里也转瞬即逝。谢说:“我已经对他失去了信心。”理由是:他不听话!不听什么话?谢云甫没有给出答案。

  4月19日,泸县公安局以“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向谢藤军发出逮捕令。而在两个月前,谢即已被公安部门拘留。

  5月29日,泸县人民法院开始审理“谢藤军、江波、李钟简(未及18岁,故化名)、李友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这一案件中,谢藤军的名字排在第一个。

  据介绍,谢藤军等人“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名称叫“新龙会”。谢云甫说他曾经看过他们的“20条帮规”,“我没有反对。为什么?因为我觉得他们的帮规并没有什么不好的地方。”谢云甫在开庭前5天,也即5月24日接受《三联生活周刊》的记者采访时,仍然这样明确而清晰地表达了自己的意见。

  谢云甫说公安局要抓他的儿子,他事先并不是不知道。他很认真地去问过谢藤军:“你倒底犯了什么事没有?如果有,要么去自首,要么远走。”而他的儿子谢藤军也同样给了他一个明确的答复,“我没有犯什么事!”这样,在家养伤的谢藤军既没有自首,也没有远走,结果他被公安局抓走了。

  在记者结束这次采访前,谢云甫急切地问:“你能不能为我的儿子辩护?”当记者告诉他辩护是需要律师资格,而记者显然并无这样资格时,他握着记者的手更不愿意放开了,他近乎央求地问道:“我该怎么办?”

  记者在这两个多小时里的采访,至少开始时刻并没有结束时这么融洽。谢一见到记者便问:“你是不是律师?”那情形暗示着如果是律师,他将拒绝这次谈话。尔后,他接过记者证与名片足足审看了5分多钟。于一般人而言,这种沉着的姿态,多少也算不易。后来他告诉记者他不是没有请过律师。显然,这次经历并未给他喜悦。

  (正文)

  -“新龙会”与18岁的“帮主”

  谢云甫跟记者开始叙述这一事件的时间起点是:去年8月3日。这一天谢藤军上夜班,他在上班途中,骑着自行车被摩托车撞了,锁骨骨折。

  谢藤军初中没有毕业,即离校进了泸州纺织厂当修理工。而纺织厂的一般工作程序是三班倒,这天轮到他上夜班。被撞后,谢藤军住了两个星期的院,随后又回家休息。就在这一期间,在家学习修理摩托的李钟简来找他。李家与谢家相距不远,据说彼此还沾点点亲。谢藤军的受伤,使他们有了充分的时间联络。李找到谢藤军要说的重要事情是,他们在小学时就有一个“新龙会”,现在是否能够重新恢复这个“组织”。

  谢藤军后来回忆说,他当时因为赌钱蠃了别人100元钱,但输钱的人很霸道,输打蠃要,因此他想有了自己的一帮人,就不会被别人这样欺负了。今年2月,谢被公安局拘留,随即被判劳教三年。谢家为自己的儿子请了律师。这位叫张荣辉的律师记录了谢藤军的说法。

  张荣辉律师在代理这一属于非诉讼的行政复议案时,很郑重其事地向泸州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提出:他的当事人(即谢藤军)参加这一组织时,未及18岁。

  泸县人民检察院在起诉书中认定:“被告人谢藤军,男,1980年10月2日生于泸县嘉明镇,身份证号码510521198010021012。”谢云甫提供的家里的第一本户口簿记录则是谢藤军生于1982年10月,为这一证据提供佐证的是谢藤军的小学毕业证。但谢云甫解释说,在换新户口簿时,不知怎样,谢藤军的出生时被登记成了1980年,而身份证也因此而变成了1980年出生。

  这一点点小的疏漏,在张荣辉律师看来是很重要的。这种重要,来自两方面的事实,如果按真实年龄计,谢藤军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尚不足18岁;而同时,正是因为,谢的年龄稍大于他的同伙,才被推举为“老大”的。如果不把年龄问题弄清楚,很容易把这一案件想象成恐怖模样。

  同样值得注意的年龄问题是李钟简,他生于1984年,5月刚刚渡过17岁的生日。在他父母拿出记者阅读的信件中,他还写道:“过几天就是我的生日了,能不能寄点钱给我?”显得非常焦虑的李父评点说:“这个孩子还不晓得自己的未来?”

  当谢藤军同意参加“新龙会”后,李钟简与自己的好朋友江波等三人。在去年的9月16日,他们五个人共聚于佛岩寺内,饮血酒结盟为兄弟,按年龄按序,当时尚未过18岁生日的谢藤军被推举为“老大”。起诉书认定的他们的帮会宗旨是:“对抗‘飞鹰帮’,兴办茶馆、酒店,让弟兄们过得更好。”

  很显然,他们把这一切弄得很真切。这五个“黑帮”的核心成员进行了内部的分工。在由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一份报道里,这样记录:“帮会老大谢藤军分管帮会全面工作,帮会一切由他说了算;老三李钟简分管帮会的外交和对外工作、并且全面负责带领弟兄们对外打架;老四钟某负责帮会财务工作……‘新龙会’五兄弟都各自带领一部分加盟的帮会成员。同时他们还制定了严格的入会条件:一是为人要耿直,不出卖帮会,必须由本会成员介绍,绝对听老大指导令;其次是必须按月交纳5元至20元不等的帮费;三是必须履行签名按手印入会仪式。”

  随后,他们又制订了“新龙会”帮规20条。

  -20条帮规

  谢藤军在向律师呈述事实时,说自己写了5条帮规。他回忆的帮规内容包括:不准强奸、贩毒、吸毒,不准与其他帮会结交往来之类。

  谢藤军的父亲,还有李钟简的父亲都看过他们的帮规。他们分别回忆的这些帮规是:不许欺老横小、别人欺负我要团结自卫、每个月开一次会等。谢云甫说他看过这些帮规,没有表示任何反对意见。而谢藤军也向律师坦陈:这些“条条”家长都知道。

  不过,李钟简的父亲李光先的反应就激烈多了。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分析说,从时间上来推测,制订帮规时,他们显然已经喝过血酒了。当然喝血酒的事情,李也是事后才知道的。李光先虽然对帮规的内容没有什么异议,但他直接的反应态度是:“蒋介石800万军队都给打跑了,你们还搞什么帮规?”接下来,他命令儿子跪在地上,找出一条两指宽的篾片,伴着自己的骂声与训斥声一次次打向李钟简的后背。李钟简的妈妈说,这次足足打了半个多小时,家里所有人来劝都劝不了李光先的愤怒。李光先给儿子定下了这样的规矩:必须马上退出新龙会;每天晚上必须6点半钟回家,晚上不许出门。

  面对父亲的盛怒,李钟简不是没有为自己辨解。他反复解释自己在学校里如何被飞鹰帮所欺负,飞鹰帮要他加入他不加入,他们就打他,如果不自己组织人总会被别人欺负。

  李光先向记者表示他事先并不是不知道飞鹰帮欺负他儿子的事情,但他认为这不是可以成立什么“新龙会”的理由。

  有21个学生参加“新龙会”的泸县建筑职业学校的校长谭孝忠说,“新龙会”的成立确实与飞鹰帮有着很大的关系。据介绍,飞鹰帮是嘉明中学一帮喜欢踢足球的学生先成立的一个叫飞鹰的足球队演变而来,然后形成学校与学校周边的一个小小势力圈。

  泸州市公安局宣传处的赵文刚说,就他的经验看,学校象这样的小团体不仅泸州,各地的学校都有。对此案有初步介入的律师张荣辉说,在嘉明不仅有飞鹰帮,还有燕子帮,而燕子帮全部由女学生组成,目的是不被别人欺负。张的疑问是:处理了新龙会,为什么不处理飞鹰帮?当然,这个问题没有答案。

  谭孝忠说到飞鹰帮,用到一个在这个年代极少被引用的名字:他们没有被定为“反动”帮会。但显然,被检察机关认为宗旨是“对抗‘飞鹰帮’”的新龙会则没有这样的结果。

  17岁的李钟简是李光先的独子,初中毕业后跟着他学了一段时间的摩托修理后,也进了泸州纺织厂上班。在李钟简最初被判劳教后,李光先曾代儿子写过一分申请复议书,其理由为:由于嘉明中学学生成立飞鹰帮人员较多,才成立新龙会为了自卫;未骂过人,也未动过手。检察院方面在起诉书里指认的只是李钟简“涉嫌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很显然,李光先对自己的儿子被定为“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很不理解,他说,“他们只是十几岁的娃娃啊。”

  -“自愿入伙”与97名成员

  李友成的女朋友黄春霞回忆说:李友成与谢藤军同时纺织厂机修乙班,但两人的关系并不好。有一次李友成在滑旱冰时,别人欺负他要动手打他,这时谢藤军出来劝架,后来两人因此而改善了关系。李家人据此推测这是谢藤军故意打人打李友成,然后假意出来劝架,然后拉拢李友成的。但这次劝架在比新龙会预谋成立在早得多,因而这一“假意劝架”的推测不一定站得住脚。从起诉书提供的材料来看,也只有19岁的李友成显然不是新龙会最初结盟的五人之一,但他后来参加了新龙会。

  不过,更多参加新龙会的,不是象李友成这样已经上班的“社会上的人”,而是在校学生。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报道称:“短短3个月时间,新龙会便发展成了有97名成员‘带有黑社会萌芽性质’的团伙,而其中绝大部分是在校的初、高中学生,他们中年龄最小的只有14岁。”

  对于这些入会的学生,谢藤军解释说,“他们全部都是自愿的。当他们被欺负时,我们替他们一说话,他们就听我们的了。”结合着嘉明广泛存在的飞鹰帮、燕子帮的现实看,谢藤军的这种解释未必完全站不住脚。

  不过,完全强调“自愿”也许并不一定可信。新会龙要求入会人员每个月每人交纳5元钱的入会费,结果谢藤军在向律师呈述事实时,说他们一共只“收到70多元钱”。“自愿”这一事实,在“会费”上并没有给予充分体现。因为收到钱太少,谢藤军们计划兴办茶馆、酒店的计划也因此泡汤。

  泸县建筑职业学校的校长谭孝忠分析说,这些学生之所以参加,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觉得参加了自己很有面子,很威风;二是有新龙会作靠山,可以不被别人,特别是别的帮派欺负;三是糊里糊涂,跟着凑热闹。

  虽然记者极不容易找到沪县建筑职业学校,但校长谭孝忠面对已经到了学校门口的记者,仍在电话里用上一句时髦的外交辞令,“恕不接待”。不过,当记者安静地坐着他的面前后,他虽然不乐意提及有关学校学生参加新龙会的情况,但仍然有些话随口而出。刚就任建筑学校校长不久谭孝忠抱怨说:“管理这所学校要比别的学校难度高一倍以上。”

  这种难度的背景事实是,职业高中是初中升高中后的最后一档学生。初中毕业生在选择完重点高中、普通高中与中专后,最后的选择是职业高中。而谭孝忠给记者提供的学生数量,在短短时间内有了巨大的提高,去年的招生人数是上一年的一倍以上,达到了700人。这一档学生如此迅速云集,“管理”难度自然可以想见。

  也在此地拍摄这一节目的四川电视台“今晚10分”的记者王兴川对这一档学生有这样一层解释:他们是竞争时代最早的一批失意者。但即使这样的学生,在即使这样并非大城市里,他们所接受的信息却与那些成功者没有太大的分别。加入帮派,觉着自己有面子,其实也是成就感的重要来源。这一层现实,加上学生小团体小帮派不少的复杂环境,学校老师觉得入会学生如此众多的“意外”,其实可能并不意外。

  据谭孝忠介绍,后来这些参加新龙会的学生并没有受到处理,他们只写了一个“退会声明”,即告结束。而四川电视台拍摄这些“退会声明”,发现很多学生仅一句话:我糊里糊涂加入了新龙会,没有干任何坏事。

  -抓捕与相关背景

  从起诉书来看,被认定“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而遭起诉的四个人中,最晚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的是江波。这是因为他在新龙会成立不久,也即去年的10月,即应征入伍了,他后来是被警方从部队里缉拿归案的。

  一个被认定的犯罪嫌疑人最后被缉拿归案,这显然在部队与地方两方面都会引发一系列的反应,目前惟一可以肯定的是江波的军人梦想破灭了。

  值得注意的是,起诉书认定的江波犯罪事实为,“2000年6月29日晚伙同熊林、陈军、郑剑以借钱为名,强拿硬要泸县玻璃厂职工李小华现金16元,并于当晚11点左右,窜至嘉明丝织厂打该厂职工杨兵吃饭为名敲诈杨兵。杨兵不同意,江波等人便对杨兵实施殴打。于2000年7月13日、21日两次以借钱为名,强拿硬要贺成业现金35元。”显然,这些“犯罪事实”都在江波加入新龙会之前进行的。

  对比着分析起诉书与泸州市公安局提供的报道,可以发现新龙会被认定的“总共盗窃金额计5400余元”,多数系一个叫“邱某某”所为,但除了这一近乎代号的名称外,起诉书里并没有他的名字。而与谢藤军等结盟为兄弟的5人中,有两个因为是在校学生,被执行了劳教,他们也都不姓“邱”。没有人为这样的疑问提供解答。

  四川电视台为这一节目的完成曾去找寻过受害人,其中一个仿金首饰被窃的金饰店老板知道小偷“是几个小娃娃”,但当电视台记者追问这个老板知道不知道他们是新龙会的成员时,老板的反应是,“新龙会?什么新龙会?”

  谢藤军、李钟简与李友成,包括在后来才被被刑事拘留的江波,随即被处劳动教养三年与一年不等。也就在这个时候,谢藤军家为他请了律师张荣辉与张大定,两个张律师马上向有关方面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要求“撤销被申请人(谢藤军)泸劳教字[2001]第110号《收容劳动教养决定书》”。张荣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程序,在递交了复议申请书后,下一步就是由律师查阅公安方面的案卷。但让他觉着奇怪的是,过了一个多月,他也未接到查阅通知。后来才知道这个案子已由拘留转为逮捕了。为什么转了?张荣辉无法给记者提供答案,当然也没有给谢家提供答案,他收过谢家应付的代理费后,这一案件于他也宣告结束。

  很难说律师没有为谢藤军尽力,但显然这样的结果让谢云甫“难以明白”。

  因为记者对这一案件有兴趣,泸县建筑职业学校校长谭孝忠与他的同事对此也有不自觉的议论,他们两人共同的看法是:新龙会至少“民愤不大”,因为他们并没有做什么了不起的坏事啊。

  记者到泸州市公安局采访此案,公安局宣传处处长秦大贵极其感慨:想不到这么小的一个案件,有这么多的媒体关注。他跟记者分析说:“他们(新龙会)成员中有些人被别人欺负过,所以组织起来自卫。从组织结构上看有点象(黑社会),发展下去可能是黑社会。关键是发展下去很可怕。现在?十几岁的娃娃,如何黑社会?”不过,同样的问题是,定罪与否是以现在的罪行看,还是以未来的可能来判断?这一问题同样没有答案。泸州市公安局的宣传处的另一位干警赵文刚也说,即使在泸州,这个案件也很小,成人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要比这严重的多。

  有了一次请律师的经历,谢云甫反而增添了对律师的不信任。对这次法庭审理,他极想帮助他的儿子,却又不知道如何才能真正帮到他。

  李友成在被转为逮捕后,曾给家里写过三封信并打过两次电话,说自己“不服”,他央求家里为他请一个律师。不是没有律师找过李家,李友成的父亲李庆余告诉记者,一位姓王的律师曾问过他需不需要请他来代理这一案件。这位王律师在电话里告诉记者,他当时的开价已经是这类案件里最低的了,“仅仅3000元”。但显然李家不可能拿出这笔钱。

  李家就住在儿子李友成与其女友上班的泸州纺织厂旁边,所以他们家里的房屋还有一部分拿出来租给到这里打工的外地人,租金是每个人每月30元钱。“收高了,没有人住啊。”李友成的母亲解释说。

  李友成在最后一封信里说自己不是不知道家里请不起律师,但他又提出了一个新的要求,说开庭那天,希望家里人到法院来看看他。当记者就这个问题问他的女朋友黄春霞会不会去法庭时,黄春霞算了算自己三班倒的时间,说可能去不了,因为那天她是白班。

  (资讯一)

  -新龙会罪行录

  “新龙会”自2000年9月成立至2001年1月间,组织了五次与“飞鹰帮”斗殴和殴打“飞鹰帮”成员,在我县大田、嘉明、福集组织盗窃。其中,于2001年1月2日盗窃大田供销社铝合金10余扇,于2001年1月5日盗窃大田邮电所电话计费器等物价值1000元,盗窃大田万富酒楼彩电、酒肉等物价值1000余元,还于2000年11月至12月在大田、罗桥、福集盗走他人VCD一台及生活用品,供上山所用。总共盗窃金额计5400余元。

  另外,被告人李友成于2000年10月加入“新龙会”后,任罗桥堂堂主,积极参加“新龙会”事务,参与寻衅滋事1次,盗窃3次,涉案金额达1600余元。

  ——摘自《泸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泸检诉字[2001]第68号)》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0年12月10日起实行。

  该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才,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资讯二)

  专家说法

  -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教授

  对照最高法院解释中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四个特征,攫取经济利益、寻求政治保护、行业垄断等三个特征,“新龙会”都不具备,只符合其中的一条。因为事实没有发生,我们不断推断说,未来它可能演变成成熟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罪名起诉它,是荒唐的。

  “新龙会”有一定的组织形式,有首领,但谈不上有严格的帮规帮纪,对违规者的制裁是否竞现?这是一个典型的青少年团伙。青少年人都有强烈的求同归属感,这是人的社会性所决定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学校和社会一直强调知识的学习,忽视满足青少年情感归属的需求,因为缺乏健康的社团活动舞台和情感认同渠道,青少年的抱团往往会走上歧途。“新龙会”这种带“黑”的组织能对青少年学生产生这么大的吸引力,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发展到这样的规模,是很可悲的。

  青少年抱团的倾向和事实在任何时代都是存在的。大部分团伙都是自生自灭,来也悄悄去也悄悄,一过这个年龄段,就散伙了,只有少数组织会走向犯罪。即使加入了这些组织,不少人也是出于寻求保护或寻求刺激,属于交友不慎,不带有犯罪的目的和动机。

  同时也要看到,团伙组织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一个加入了团伙中的青少年,因为成员间的互相壮胆,可能敢做他原来一个人不敢做的事,比如在“新龙会”中,以打人为勇敢,以偷盗为荣。团伙组织往往有它的亚文化,而这种亚文化与社会的主流文化往往是冲突的,需要提前预防。

  -韩玉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起诉“新龙会”,与最高法院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解释不一致。它的结果可能将这些孩子推向反社会。

  黑社会属于犯罪集团中的特殊形式,它是经济发达后的不正常的产物。中国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两种成长途径:一是通过欺行霸市积累财富,然后转向办公司搞企业;一是本来已有相当的经济基础,但在激烈的企业竞争中采取非正常手段,走上黑社会。黑社会离不开经济,也离不开政治。

  “新龙会”的成员大部分是未成年的青少年,生理和心理都不稳定,经济上不有独立,但又有强烈的独立意识,希望以自己的身份说话,于是想寻找依靠,加入各种团伙,包括帮会,但没有明确的目的,尚未发展到与社会作对的程度。

  应区分黑社会组织和犯罪集团、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共同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其他犯罪的界线。将“新龙会”定名为犯罪集团可能更妥当些。世界各地,始发犯罪年龄越来越小,对于犯罪行为人,必须预以惩罚。但是,犯罪的青少年首先是受害者,然后才是害人者。法律对未成年犯罪的保护:设少年庭、不公开审判、如果被告没有请律师法院指派辩护人、指不使用死刑、关押在未成年犯罪管理所。

  -赫宏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侦察系主任

  黑社会又叫秘密社会、地下社会,是指在主流社会之外、以违法犯罪为主业,与现有的统治秩序相排斥,同时又依附于现有统治方式的一种病态的反社会组织,是现有统治秩序的寄生物或毒瘤。

  学术界有一种观点将黑社会组织区分为经济利益型和政治利益型两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有政治主张的社会团体不能称为黑社会,这种观点认为,黑社会的特征是非理性,以攫取经济利益为目的。

  典型的黑社会组织表现形式尽管不一,但有些共同的特征:

  一、组织方面:(一)有公认的首领人物或领导核心,这些人往往有合法身份作掩护;(二)成员数量较多,具有一定的规模;(三)有比较严密的组织形式,一般有三级以上的结构,有具体分工。成熟阶段的黑社会组织中,首领人物不直接参预具体的犯罪活动;(四)森严的等级制度和非常严酷的帮规,有一套入会的仪式和奖惩制度。

  二、活动空间方面:控制一定的地域范围或者垄断一定的行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犯罪手段方面:(一)以群体暴力为后盾,初期阶段可能打打杀杀,拼地盘,到了成熟期,暴力就比较隐蔽,以暗杀或伤害为主,自我保护意识加强,但暴力的威摄力始终存在;(二)通过洗钱的方式使犯罪所得合法化,谋得经济和政治影响力;(三)通过赞助选举、威胁利诱等方式拉拢、腐蚀政府官员,寻求政治保护。

  四、形成的自己的亚文化,有自己的行为准则

  我国现阶段,不存在典型意义上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但已出现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级形态,其人员规模、犯罪手段、组织的严密程度、经济实力以及对政治的影响力都没有达到典型的黑社会组织的程度。但是,如果任其发展,有可能成长为典型的黑社会组织,所以,对于这类犯罪组织,应该露头就打,趁早趁小,不能任其形成气候。

  对照这些特征,可以将“新龙会”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罪名的认定应该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结合起来,但是对客观方面不能苛求,因为“新龙会”尚处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低级形态和初级阶段,此组织不一定具备上述四个特征,比如其寻求政治保护的行为就不具体明显,但是,在组织结构上,“新龙会”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的,它追求攫取经济利益的目的也是昭然若揭的,它所造成的对社会经济生活的破坏也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因此,我认为,可以以“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罪名对它提出起诉。

  “新龙会”的大部分成员都是涉世未深的青少年,而且他们组织参加“新龙会”,还有一定的模仿性、冲动性和盲目性,他们本身具有很大的可塑性,对他们应该立足于教育挽救,但是感情不能代替理性,更不能代替法律和法理。对这类犯罪活动如果不依法严惩,不杀一儆百,那么将会有更多的涉世未深的法盲青少年走上黑道,而如果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演变成典型的黑社会,不仅会给社会带来灾难性危害,也使得误入黑道的青少年走上不归路,因此,对他们依法起诉,不仅具有处罚的意义,也有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意义。(记者李鸿谷、曹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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