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6月6日,山西省岚县公安局副局长杨旺元状告本报及其他共12家媒体侵权案,在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杨诉称:12家媒体在报道“山西割舌案”的过程中,刊登受害人李绿松的控词对其造成了名誉侵权。杨称:1999年12月11日,他带领本局两个警员将李绿松“带回局里”之后再也没有接触过李绿松,更不可能参与刑讯逼供割其舌头。杨要求12家媒体赔偿其精神损失72万元人民币。
这12家媒体是山西青年报社、齐鲁晚报社、羊城晚报社、南京周末报社、法制日报社、滇池晨报社、每周文摘报社、山西晚报社、家庭生活报社、163网易、农村医药报社及本报。
本报政法记者、法律顾问刘学兵在法庭上的答辩意见:根据被害人李绿松的指控和其父亲李存德的证言,杨旺元参与了对其刑讯逼供。6月6日,李绿松在法庭上继续指控杨旺元割了他的舌头。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的鉴定结论也明确指出,李绿松的舌头创伤为锐器切割所致。今年,山西省兴县法院已经就原岚县公安局副局长吴容光和干警杨四成滥用职权罪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罪作出了刑事判决,但该判决并没有对割舌这一伤害行为作出认定。而这一犯罪行为显然已构成独立于上述两种罪名之外的故意伤害罪。
刘学兵向法庭建议,根据刑事优于民事的原则,法院应当停止对此案的审理,提请检察机关对割舌行为进行在案侦查,待侦查终结后,继续本案的审理工作。
答辩意见称,综观上述12家媒体的相关报道可知:山西割舌案系列报道的主体是刑讯逼供,所谓“割舌”是刑讯逼供的一种手段而已,李绿松一案已经被当地检察机关控为刑讯逼供,岚县警方也承认在处置该案过程中犯有不可推卸的严重错误。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文章所反映的事实基本属实,没有恶意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刘学兵提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杨旺元这一荒谬的诉讼请求。
山西青年报社、羊城晚报社、法制日报社、南京周末报社、163网易、滇池晨报社等单位的代理人,也分别在法庭上陈述了相关的答辩意见,均认为山西割舌案的报道没有构成对原告杨旺元的名誉侵权。
受害人李绿松的父亲李存德出庭作证时,强烈要求有关部门对割舌这一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将凶手绳之以法,为爱子伸冤。
记者在法庭见到李绿松时,这个青年已经完全麻木,不说话(仅能微微点头),对外界的刺激已经基本上作不出正常的反应。到他作证时,当被问及“到底是谁割你的舌头”,他突然指着坐在原告席上的杨旺元大呼:“就是他,就是他。”此后一直喃喃自语,其状甚是可怜。(本报记者 余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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