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汲传排 通讯员张君良)一辆出租车与一辆公交车相撞,致使公交车上的乘客刘女士受伤并流产。交通队认定事故责任与公交车司机无关。刘女士的损失是不是就与公交总公司无关呢?日前,西城区法院作出的判决认为,因公交总公司构成违约,仍须赔偿刘女士各种损失计4万元。
事故发生在2000年3月8日18时许。刘女士在长安街工会大楼前乘坐公交总公司所属的公共汽车由西向东行驶。这时,一辆出租车违章行驶,与公共汽车相撞,造成车上的刘女士受伤。交通队认定公共汽车司机和刘女士不负事故责任。刘女士经医院诊断为左膝关节内侧副韧带及半月板损伤、急性滑膜炎,不完全流产,并实行了清宫术,住院41天。虽然肇事司机的单位某出租公司已经支付了住院费,但刘女士出院后因腿部不适,又作了手术。由于受伤,刘女士还被单位解聘,生活难以维持。今年3月27日,刘女士将公交总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包括后期治疗费在内的各种经济损失计5万多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审理认为,刘女士购票乘坐公交公司的汽车,双方已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应当依合同将刘女士安全送达目的地。虽然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不在公交公司,但公交公司却因未能履行其与刘女士之间的合同义务而构成违约,对于刘女士的损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可另行向交通事故的责任方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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