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温冲 通讯员华丽)一名和厂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外来工在工作中被铁屑溅伤左眼,近日他通过法律手段终于为自己讨回了公道。东莞市人民法院经过半年多的取证和审理后作出判决:厂方赔付外来工各种损失共计3万余元人民币。
今年24岁的原告王某于1996年6月进入凤岗镇塘沥怡发五金制品厂打工。1999年12月的一天,王上班操作铣床时被飞出的铁屑意外击伤左眼。2000年3月,王某辞职离厂后,发觉左眼视力明显下降,到医院检查发现左眼内有一铁屑,急需手术治疗,因担心手术被耽误,王某无奈之下接受了厂方协议:赔付4000元人民币。王某拿这笔钱做完了左眼手术,事后经相关部门评定,王某的伤被评为七级伤残。伤势稳定以后,王某遂以生命健康受到严重侵害为由,将厂方告上法庭,索要赔偿费118936·41元。
东莞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是在为受聘厂工作时被意外击伤的,依法应确定为工伤。鉴于受聘厂未按有关规定确定的期限向安全生产部门和社会保险部门报送工伤报告书,因此,受聘厂应赔付王某包括工伤辞退费、医疗费等在内的所有损失共计人民币30986·11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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