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消息 日前,湖南省衡山县传出奇闻:一名被一审判处死刑的囚犯向司法机关写信,要求卖出自己的器官设立一个奖励基金,以奖励看守所的干警,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中没有这方面的规定而面临尴尬的局面。
要求捐卖器官的死囚汤小龙是福建省漳州人,今年27岁。据汤陈述:7年前,他因朋友意气,为邹某的姐夫借了一笔为期一个月的高利贷。然而,一个月后,当他向邹索要借款时,却被邹巧言推脱。此后不久,邹即不见了踪影。为逃债,汤被迫在外流浪达数年之久。去年10月21日,汤偶然得知邹下落后,立即前往湖南衡山县找到邹,向其索讨本金和利息,遭邹拒绝。汤一怒之下杀死了邹。11月5日,汤在福州被警方擒获,11月7日,被押回衡山县看守所。汤是怀着恐惧的心理走进看守所的。但进来后,他却享受到了家的温暖。11月14日是汤的生日,管教干部给他送来了生日礼物。
今年4月衡阳市法院一审判处汤死刑。接到判决书后,他写信给司法机关,要求出卖器官,设立奖励基金,来报答管教干部对他的关怀。
目前,衡山县看守所已将汤的有关信件上报衡阳市监管支队等有关部门,等待批复。
然而,一些司法界人士认为,从我国当前的法律政策环境来看,汤的愿望可能难以实现。湖南天戈律师所律师罗秋林认为,捐赠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自愿无偿地向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而县以上人民政府和部门只有在发生自然灾害或接受境外捐赠时,才能受理捐赠,但不能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另外,我国法律严禁将人体器官作为商品进行买卖,即使法律允许自然人、法人等向国家机关进行捐赠,但事实上不可能操作。
(洪克非)
点击此处发送手机短信将此条新闻推荐给朋友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