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 (记者 赖颢宁)交通事故受伤者为索赔赖在另一方家中不走结果半夜猝死,公安法医现场验尸后让另一方交纳了埋葬费便扬长而去,尸体第三天才运走。广东省高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遂溪县公安局行政违法,应返还埋葬费并要向另一方赔礼道歉。
1998年初,王检因道路交通事故与被撞伤者龙谦发生民事纠纷。同年8月10日,龙谦到王检家索赔未果便赖着不走。次日上午,王检的弟弟发现龙谦死亡。下午,湛江市公安局的法医和遂溪县公安局的干警在现场进行尸体解剖,在排除他杀后将验尸结果告诉王检家人,但尸体没有运走处理。12日,王检的家人到遂溪县公安局属下的城西派出所交纳了4500元埋葬费。13日下午,龙谦的尸体终于运出王检家。
去年4月26日,王家起诉湛江市公安局和遂溪县公安局,要求返还埋葬费4500元,赔偿因受惊吓而支付的医疗费50元,被告应就其不作为和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0万元。这一诉求被湛江市中级法院一审驳回。
广东省高院终审认为,遂溪县公安局收取4500元目的是让王检一家支付龙谦的埋葬费,而龙谦死亡已经公安尸检证明与王检一家无关,因此王检家人有权请求公安局返还4500元。王宅停尸三天,给王检一家造成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遂溪县公安局应当赔礼道歉,但10万元精神索赔没有法律依据。鉴于王检家人未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母是由于受到遂溪县公安局工作人员的言语刺激而昏迷,故赔偿50元医疗费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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