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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舍身救人受重伤 向被救人索赔惹争议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08日10:05 法制日报

  最近,江西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一起因见义勇为引起的损害赔偿案。赣州市民钟崇祺、古金萍夫妇为了救助将家中液化气瓶打开准备自杀的邻居罗贤华(女),因液化气瓶爆炸,室内着火,钟崇祺夫妇被严重烧伤。前后医治一年多时间,共花去医疗费104490元,而且还需要12万元医药费用继续治疗。获救的罗贤华支付给钟崇祺夫妇17000元治疗费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付款。为此,钟崇祺夫妇将罗贤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赣州市章贡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钟崇祺、古金萍为挽救被告生命使自身受到损害,被告罗贤华应给予原告赔偿;鉴于被告在煤气事故中亦受伤,目前经济状况差等,只能适用公平原则,由被告适当补偿两原告。该院最后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判决由被告罗贤华补偿原告钟崇祺、古金萍夫妇2万元。钟崇祺夫妇不服上诉后,赣州中院经审理认为,钟崇祺、古金萍夫妇在无法定或约定义务的情况下,冒着生命危险救助罗贤华,属无因管理。从而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损失进行管理或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判决罗贤华赔偿钟崇祺、古金萍夫妇因对其实施救助而受到实际损失医疗费及继续治疗费计224490元。

  这起损害赔偿案件一、二审处理结果反差之大令人咋舌。与一、二审法院处理结果的巨大反差相应,记者对钟崇祺夫妇见义勇为受到的损害由谁来赔偿以及赔偿多少这一问题做过一个简单的调查,结果同样反差巨大: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包括一些知名法学教授,下称法律人士)几乎一致认为,钟崇祺夫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救助罗贤华,为罗贤华谋利益,属于无因管理,因此受到的损害应由罗贤华全部赔偿,至于赔得起赔不起,那是执行的问题;而没有学过法律的人(包括一些企业家及公务员,下称非法律人士)则认为,钟崇祺夫妇受到的损害不是罗贤华故意造成的,如果罗贤华有能力,对钟崇祺夫妇给予一定补偿是应该的,但钟崇祺夫妇主要应该找民政局。显然,章贡区法院判决罗贤华补偿钟崇祺夫妇2万元的思路与接受调查的非法律人士如出一辙,不同者在于,民政局不是诉讼当事人,法院不可能判决民政局承担“赔偿”责任;而赣州市中级法院判决罗贤华赔偿钟崇祺夫妇二十多万元的思路,则与接受调查的法律人士相通。

  上述调查结果与一、二审判决的对比很有意思。它反映出了在解决具体问题上的两种思维方式:法律人士(包括法学专家、法官),对解决问题习惯于从现行的法律中去找依据,注重的是解决问题的合法性;而非法律人士则是从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去考虑解决问题的方式,注重的是解决问题的合理性。这里的问题是,合理的并不合法,而合法的却似乎并不合理。一、二审判决在适用法律上都不能说是错误的,只是对公平的考虑角度不同而已,但都没有实际解决问题。一审判罗贤华补偿钟崇祺夫妇2万元,对罗贤华而言无疑是公平合理的,毕竟罗贤华对钟崇祺夫妇所受的损害没有故意,也谈不上过失;但2万元显然远不足以抵偿钟崇祺夫妇受到的损害,在没有其他责任人来对钟崇祺夫妇进行补偿的情况下,这对钟崇祺夫妇显然有失公平。这就难怪钟崇祺夫妇要上诉。但二审判决仍然存在问题:法院判罗贤华承担钟崇祺夫妇损失的二十多万元,在罗贤华摆明了并无执行能力的情况下,不过是给钟崇祺夫妇开了一张“空头支票”;而且,罗贤华本身就想寻死,再让其承担二十多万元的债务,无异再次将其逼进死路,如她真的自尽了,钟崇祺夫妇将连“空头支票”的“空头债主”都找不着!这对钟崇祺夫妇显然也有失公平。况且,正如前述,对钟崇祺夫妇的受损,罗贤华并没有故意,也谈不上过失,让其全额承担钟崇祺夫妇的损失,也很难说是公平的。

  对一个具体问题的解决,无论它多么合法,如果不能让普通的老百姓感到是公平、合理的,这样的解决方式都将是存在缺陷的。合法地解决问题却让人感到不合理、不公平,只能说法律还存在缺陷。这起损害赔偿案的处理面临的正是这样的问题。这对需要严格依法办事的法官,当然是一种无奈;而法学专家“赔得起赔不起,那是执行的问题”(能否执行不去考虑)的说法,那是坐而论道,也不影响其成为专家。倒是非法律人士(或者说普通民众)对钟崇祺夫妇见义勇为赔偿案的看法,很值得我们注意,因为法律是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法律制度的设定及运用法律来解决问题如何让普通民众感到公平、合理,才是最重要的。

  我们知道,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侵害,遇到危险,警察具有救助的义务,如果因此而受到侵害,警察享有相应的国家保障;而对他人生命、财产受到侵害或危险,普通群众并没有救助义务,其实施救助属于见义勇为,但其实施救助的效果与警察实施救助却是一样的;而且,见义勇为作为社会倡导和鼓励的一种道德风尚,受益的不仅是具体的救助对象,社会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受益者,因此群众见义勇为受到侵害的情况下,由国家给予相应的保障,是合情合理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普通群众认为钟崇祺夫妇应该找民政局救助,不能说没有道理。遗憾的是,目前还没有哪条法律规定群众见义勇为受到侵害可以找国家(民政局)“赔偿”;对见义勇为,还仅仅是纯道德问题,对因见义勇为受到侵害的,也只能根据民法的有关规定向具体受益人要求补偿。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判决受益人对见义勇为者实际赔偿,但无论是适当补偿还是实际赔偿,都不免使见义勇为者像钟崇祺夫妇那样面临所受损害因受益人经济承受能力差而不能得到实际救济的尴尬,陷于“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窘境。

  从某种程度上讲,钟崇祺夫妇见义勇为损害赔偿案的处理一、二审出现巨大反差,案件处理结果与普通民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相悖,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实际救济,都是见义勇为社会保障的缺位导致的。见义勇为社会保障的缺位不仅导致了司法的尴尬,也使见义勇为这种社会倡导的道德风尚面临全面的考验———媒体上不时出现的民众见死不救、见危不帮、警察抓歹徒群众当看客之类的报道就是明证。见义勇为作为一种美好的道德风尚,当然值得社会大力倡导,但如果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和相应的损害救济渠道,我们对见义不为的谴责、对社会道德沦丧的担心、对道德回归的呼唤,都是苍白而无力的。 (本报记者周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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