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韩锦卫 通讯员 吴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达2000多万元的重庆太笛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终于受到了法律的严惩。该公司两名负责人何某、雷某6月底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四年零六个月。
经审理查明,“太笛”公司于1991年成立,雷某任公司法人代表、总经理,何某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在1992年到1995年期间,雷某等人超出原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批准的集资额度(100万元),擅自提高集资利率并扩大集资范围,以15%至20%的年利率面向重庆大学教职工和社会公众集资共计230多万元。1996年3月,雷某出具委托书让何某代理执行法人代表权利。紧接着,该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仍以高息面向社会公众集资,经审计集资竟高达2100多万元。由于该公司管理混乱,经营不善,导致资不抵债,于去年5月宣布解散。至今仍有700余万元重庆大学教职工和社会公众的集资款不能偿付。
法院认为,太笛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息为诱饵,大肆公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严重侵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构成犯罪。此案经沙区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法院除判处二人有期徒刑外,还并处两人罚金各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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