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孔献之实习生徐颖记者胡名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决护村队员李文新无期徒刑,7月9日上午,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又继续在市中院开庭。
今年1月17日凌晨1时许,时任盐田区社排村护村队员的被告人李文新约何文彬等人外出吃“宵夜”,当行至该区社排村球场附近时与被害人于永杰相遇,于当时讥笑李“头发长”、“像女孩子”,李受到讥笑后不服,双方发生争吵,此后李将于带至社排村治安岗亭,两人继续争吵,李恼羞成怒,遂在治安岗亭办公台旁拿起一根钢管,朝于的后颈部猛烈打击,于当即倒地。此时李也慌张起来,叫来出租车,让在场的人将于送往盐岗医院救治,经医生确认于已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法院认为,李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照我国刑法第234条第2款、第57条的规定判处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9日上午开庭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由被害人于永杰之父、母、子三人为原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第一被告为罪犯李文新,第二被告为盐田区盐田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原告起诉认为,本案被告人李文新及其同伙的行为,不仅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造成了被害人巨大的经济损失,并给其家人造成了巨大的物质损失和精神痛苦,对此被告人必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李文新作为第二被告盐田街道办事处某居委会的护村队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并且在治安岗亭将被害人殴击致死,作为李的用人单位,居委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的父、母、子三人,根据有关法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人死亡补偿费、丧葬费、生活补助费、孩子抚养费及精神损失费等共人民币95万多元。在庭审时,李文新声称“应该”依法赔偿,但他“无钱”赔偿。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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