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放
1999年10月24日上午,西安市灞桥区饮食公司退休工人田老太坐上了去长安县东大的中巴客车,打算回老家看看。不料车行至西万路时,司机张某严重违章造成撞车事故,巨大的冲击力让田老太扑倒在地,头部磕在了前座铁杆上,老人严重受伤,经诊断为右眼外伤性眼睑闭合不全。事后,车主仅通过交警队给田老太550元,以后便不闻不问。田老太家里至今已花去数千元医疗费,但眼睛仍日夜不能闭合,田老太痛苦万分。
求助
2000年底,田老太一纸诉状,将司机张某和车主刘某告到了雁塔区法院。法院判决认为此案中车主刘某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司机张某是被雇佣者,不承担责任。判决由刘某赔偿田老太医疗费等共计7463.83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000元。一审宣判后,车主不服,认为承担精神损失费2000元无法律依据,田老太私自转院造成的扩大损失不应该认定。今年6月22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说法
记者:坐车受伤应自认倒霉吗?
胡刚(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田老太购买车票乘坐刘某所有的客车,双方已经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承运人刘某负有将田老太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强制承诺义务。该案中,因承运人雇
用的司机严重违反交通条例而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田老太完全没有过错,责任完全在承运方。所以刘某应该对田老太的精神损失和人身损失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记者:转了院就不能认定费用吗?
胡刚:该案中田老太转院是交警大队认可的,而且转院是田老太在治疗期间,为便于护理及治疗转到同等级医院,并没有违反有关规定,也没有造成医疗费的额外增加。所以对刘某认为田老太私自转院扩大损失的理由不予采信。
记者:该案认定精神损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胡刚:虽然我国《民法通则》对精神损害赔偿有原则性规定,但因过于概括,实践中一般对精神损害赔偿不予认定。今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使精神损害赔偿有了明确依据。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自然人因生命健康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而该案中田老太遭受事故后眼睛无法闭合,导致精神和肉体上受到了严重伤害。而且事故发生后车主仅给500余元便不再理睬,可以说放任这种损害结果的加剧,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本报记者江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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