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定:16岁学生完全有智力和能力进行邮票买卖
本报讯 一个16岁的学生,背着父母把家中收藏的纪念币、邮票卖出。父母知情后,官司打到法院,要求确认未成年人实施该交易行为无效,佛山市城区人民法院近日依法驳回了该诉求。
小建(化名)是一名邮电技校二年级学生。自去年8月23日起,“胆大妄为”的他瞒着父母,先后六次将存放于家中的邮票、邮票册、纪念币卖给集邮社,得到3060元的“巨款”。小建父母发现后急忙追讨,可集邮社只退了一小部分就拒绝再返还。小建以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请求法院确认双方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集邮社返还剩下的邮票、邮票册、纪念币或折价偿还20935元。
争议的焦点在于16岁的小建能不能进行该项交易。一方认为小建作为未成年人,买卖家中收藏邮品的交易已超出他的行为能力,双方应当各自返还;另一方却针锋相对:小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没错,但作为一名16岁的具有邮票知识的中专学生,他完全能够预见到他的交易后果,更何况买卖是以明显高于票面价的价格成交的,该交易自然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建完全有智力和能力进行上述的邮票买卖,其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林洁刘柳)
资料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规定: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最高院的《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若干意见(试行)》第3条规定: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进行的民事活动是否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用,可以从行为与本人生活相关联的程度、本人的智力能否理解其行为,并预见相应的行为后果,以及行为标的数额等方面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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