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上海七月十日电 (潘已申)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今天对两起由原告(瑞典)伊萨伯格·瑞特公司分别诉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等四名被告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被判令停止侵权、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十万元,其中一名被告还被处以罚款。
原告(瑞典)伊萨伯格·瑞特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装订设备的跨国公司,其制造的“RA PID”系列电动装订机及装订针商品销售于包括中国在内的欧、美、亚各地,系知名产品。一九九八年三月,原告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依法取得两种“RAPID”文字和图形的组合注册商标。
原告于去年发现,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擅自使用原告的“RAPID”注册商标和其产品完全相同的商品名称、装潢以及原告的企业名称、产品说明书,并冒用瑞典、法国的产地名称和欧共体安全认证标志,制造、销售仿冒的系列电动装订机和装订针。上述仿冒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中山市古镇供销社贸易发展公司、中山市古镇供销社华侨物资公司、上海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在明知或应知上述商品已属侵权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原告为此以上述四家单位为被告,以被告行为均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提出诉讼。
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依照《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认为上述四被告的行为均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和商标侵权,据此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赔偿原告人民币四十三万元,中山市古镇供销社贸易发展公司、中山市古镇供销社华侨物资公司分别赔偿原告二万元,上海华汉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一万元;四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合理调查费用二万元等。鉴于中山市古镇德宝办公机械厂侵权情节严重,该法院还决定对其罚款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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