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新闻 搜索 短信 分类 聊天 导航

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社会新闻 > 正文
法律常识:业主遇害 物业该赔偿吗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1日10:58 新闻晨报

  本报讯 陈女士在家里惨遭杀害,其家属将物业公司告到闵行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并赔偿。闵行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对陈女士家属的诉请不予支持。

  前年5月7日,虹梅路一居民小区发生血案。陈女士在打扫房间时,因房门未关且毫无防备,被入侵的抢劫犯罪分子杀害,家中财物被劫。

  时至今日,罪犯早已伏法。但陈女士的家属认为物业公司客观上为犯罪分子入室抢劫杀人提供了条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是物业公司的保安人员没有上岗证,又未尽其保安职责,让犯罪分子用假名登记混入了小区,在管理上存在有明显过错和严重失职行为。为此,陈女士的家属去年5月起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丧葬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精神损失费和被劫资金等各项损失16.89万元。

  闵行法院查实,刘某担任保安值勤9年,从未参加过培训也未持有相关部门的岗位证书,确已违反了《上海市居住物业保安管理办法》的规定,但对此应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和处罚。罪犯孟某在案发前曾两次使用假名到陈女士家中作客,陈女士及其家人并未引起警觉,也未对保安提出诸如对来访客人用对讲机询问、通知后再放行等特殊要求。案发当日,保安人员刘某是在孟某登记后才放行的,当时孟某并无异常行为,保安人员无法预见孟某进入大厦后会实施犯罪行为。案发后,值勤保安接到他人通知,能迅速赶到现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已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刘某在履行保安职责时并不存在过错。

  据此,闵行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记者唐海力通讯员杨克元陈洁)

       短信发送,浪漫搞笑言语传情


时事论坛】【短信推荐】【关闭窗口

新 闻 查 询


分 类 广 告
  • 北方新兴 铃木降价
  • 美大学联盟征合作
  • 韩国魅力4日游
  • 设施齐全整楼租售
  • 沪招聘广告业务员
  • 企业个人财务咨询
  • 分类广告刊登热线>>

     新浪推荐
    新浪文化新版--网罗天下文人 荟萃奇文妙笔
    订阅手机短信头条新闻天天奖多款时尚手机!
    最新推出足球经理游戏--风云总教头之甲A
    追踪高考动态 贴心服务考生
    全新北京都市生活--引领时尚 白领必读
    联想全球华人共申奥专题
    订阅手机短信 知纳斯达克中国概念股最新行情
    为漫画梦找一个家-漫画作家专栏闪亮登场!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1996 - 2001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