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舆论监督特别报道组:
你们好!
我爱人1999年与三峡证券签订了一份合同,内容是:交纳7000元押金后,领走一套电脑。合同规定:交易额达600万元,返回押金。但是,日前,当我去取押金时,三峡证券勤俭道营业部却要我交纳20%的税。
我对此十分不解,希望你们调查一下,这笔税我们该不该拿?
读者石学军
采访附记:
接到石学军的信,记者来到三峡证券勤俭道营业部进行了调查。
记者通过了解证实了石先生所反映的情况。三峡证券的工作人员对此做了解释:按照合同规定,应退还石先生的7000元押金。但是,由于电脑已归石先生所有,其预付的7000元押金已经转变为其所得的回扣,可视为从证券商处取得的奖励收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此部分回扣所得应交纳20%的个人收入所得税。
三峡证券根据红桥区地税局与其签订的协议,对此部分税款代收代缴。其工作人员还向记者出示了红桥区地税局与三峡证券签订的有关协议。
记者又拨通了红桥区地税局的电话,就这个问题采访了税政科的工作人员。她认为,该读者所提到的押金在退还时其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此7000元已由最初的电脑押金变成了该读者的收入所得(因电脑已归其所有)。所以,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国家对股民在证券公司所取得回扣,应征收个人所得税。该读者的电脑应属于从证券商处取得的回扣,属于征税范围。又由于这部分收入不是读者的工资、奖金,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此部分所得适用的税率为20%。新报见习记者宫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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