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昌平法院裁决一起债务纠纷案件。在原被告各执一词、谁都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法庭对双方进行测谎鉴定。法院依据测试结果和相关法律条文作了判决,判定被告给付原告欠款18万余元,财产价格鉴定费、案件受理费、心理测试费等由原告支付。
某喷塑厂与一家公司1977年就有业务往来,起初双方合作较为融洽。1999年初喷塑厂给那家公司加工了一批活儿,公司因此欠下喷塑厂16万7千余元的加工费。1999年初至2000年8月间,喷塑厂多次向公司催要欠款均无结果,一怒之下向昌平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按说欠债还钱,没什么可说的。但该公司辩称:喷塑厂计算的加工费单价太高,而且大部分已经结清,仅欠3万余元。
那么,喷塑厂的加工单价究竟高不高呢?法庭通过有关部门的验收,否定了该公司的说法,于是该公司对价格鉴定无异议,但坚持“欠款大部分已还”。一个讨债,一个说已经还了。谁说的是事实?经双方同意,法庭技术鉴定所对双方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测谎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到目前为止,该公司欠喷塑厂十多万元的加工费。
法院依据这一结果和相关法律条文做出了裁决:原告喷塑厂胜诉。(邢全亮 王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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