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游细平)日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刊发公告,深圳市
通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和深圳市通发小汽车有限公司(简称通发公司)由于
未将公司合法证照交给公司承包经营人肖振昭,宣布公司持有的印章和证照
自公告之日起作废。通发公司不服,已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通发公司原属国有企业,1997年12月,肖振昭承包经营了两公司
,承包期为15年。1999年12月,公司因欠银行债务进行拍卖,深圳
市佳顺通运输实业有限公司花1亿元购买了公司的全部财产,并承担了其中
4000多万元的债务。但法院判决原承包合同有效,原承包经营人肖振昭
继续承包通发公司。佳顺通公司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后,收回了肖振昭原
来持有的印章和证照。今年2月,通发公司要求肖振昭提供原来的账本等公
司资料。但是,肖提供龙岗火灾事故证明:在今年2月5日的一次火灾事故
中通发公司的账本等资料被烧毁。通发公司对肖的行为不满,单方面取消了
肖的承包合同,并不将印章、证章退给肖振昭。肖振昭向法院起诉,法院判
决承包合同有效,要求公司24小时内将印章、证照交给肖振昭。但通发公
司没有按法院要求做,法院于是发出了上述公告。
通发公司认为,法院执行申请、被执行主体不当,其执行的判决书早已
执行完毕,此做法不妥。
市中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此公告是应原告的要求而刊
发,有法律依据。市工商局有关人士表示,有限公司适用于《公司法》,承
包经营适用于《企业法》,此事涉及适用两部不同的法律,按有关法律规定
,印章和证照应属法人代表所有,承包经营者不应拥有公司印章和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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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与承包者起纷争,法人所持印章证照被法院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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