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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内部股私下转让双方利益法律不保护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5日12:26 今日早报

  早报讯曾是浙江钱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传达室职工的海宁人邵雪芬,在公司上市前由公司证券部一个职工经手将2000股职工内部股,低价转让给了公司负责人的一个亲属。结果没过多久,她就发现自己已稀里糊涂地吃了“大亏”。

  7月10日下午,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当庭宣判邵雪芬败诉后,她立即表示还将申诉。

  1994年3月,钱江生化经批准定向募集职工内部股,邵雪芬也买了一些。至于为何要卖,邵雪芬说,她在1996年9月中旬听证券部一个职工说内部股可以转让了,就通过该职工与戴某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以每股3.2元的价格将2000股内部股转让给戴。协议签订后,戴就以虚假的“赠与过户”名义,办好了手续。公司上市后,钱江生化股票迅速升值,并不断有配股。得知此情的邵雪芬,虽经调解,在1998年从未谋面的“受让人”处拿到了6000元“补偿费”,但她仍有“一种受骗的感觉”,于是今年4月5日她把戴某和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认为,双方的转让行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应认定无效。双方明知股权证不能私下转让而串通一气,损害了国家与集体的利益。因此,邵和戴非法获利的1万多元和6万元,全部予以收缴。邵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当庭判决认为转让行为无效,双方的“收益”理应各自返还,但因双方曾在调解后签订过补偿协议,可视为双方对此作出了重新处理,故一审实体判决并无不当。

  宣判后,邵雪芬的代理人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朱智慧律师表示,二审法院不应认定调解有效。因该调解属于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民间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反悔,况且无效的民事行为,自始至终都是无效的。

  一位法律界人士则介绍说,类似邵雪芬这样的纠纷,不仅在钱江生化还有很多,也在一些上市企业中存在。这种很不正常的现象,理应引起有关部门的警惕与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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