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8个月没看到孩子了,她现在怎样了,我一点都不知道。现在,我哪怕能远远地看她一眼也好啊。”40多岁的周先生谈起他的女儿时,眼圈红红的。
去年11月份,周先生和丁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女儿判给了母亲,当时他没多考虑以后如何探视女儿,“我是她爸爸,看女儿总是应该的。”但他没料到,8个月后他竟为此而将前妻告到了法院。
周先生还清楚地记得最后一次见到女儿的情形。那是去年11月12日下午,丁某到他家将女儿领走,才5岁的女儿还不清楚父母已分开,高高兴兴地和妈妈一起走了。丁某将女儿领走后,就和女儿一起“消失”了。女儿不知被送到哪个幼儿园,前妻也不知道搬到了何处。周先生所有的线索,只是一个手机号码,几个月来电话打了几百个,但前妻只要一听是他的声音就马上挂断。他曾到丁某父母家询问,可丁的父母也称不知道其女儿的去向。他甚至去丁某的单位,却被告知丁早就辞职了。
今年春节,周先生就想通过法律解决此事,但那时的《婚姻法》还没有关于探视权的。修订后的《婚姻法》一出台,他就马上到法院起诉了。他的要求并不高,每隔两周能陪女儿过上一天,带她到外面玩玩,“否则我真担心几年以后,就算见到女儿,我也不认得她了。”
负责这一案件的黄浦法院朱桃英法官告诉记者,修订后的《婚姻法》第38条对探视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以法律形式保障了亲情的交流和维系。但在此案中,虽条款有了明确规定,可法院至今尚未联系到女方,如进行缺席审判,女方又不履行,法院该如何强制执行将成为又一难题。(本报记者唐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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