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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外出演出引发名誉侵权案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7日10:43 华商报

  5年前,耿某未征得孩子家长同意带着当时只有14周岁的小娜欲外出演出,小娜之父乔某报警,警方以涉嫌拐卖幼女审查了耿某,后认定不构成犯罪。今年初,耿某以名誉侵权状告乔某,近日,法院不公开进行了审理———

  今年63岁的耿某是咸阳美神时装艺术团团长,1996年9月初,经某时装培训班介绍,只有14周岁的小娜到该团参加成都某娱乐公司的时装表演。耿某知道小娜当时只有14周岁,便到其家进行家访,乔某夫妇未同意女儿外出演出。同年10月13日,耿某在未征得乔某夫妇的同意下,带着小娜及另5名时装队员欲赴成都演出,乔某向咸阳车站派出所报案,称其女儿被人带走,要求堵截。当晚8时30分,耿某被车站派出所截获后移送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分局刑警大队。2000年12月26日,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公安分局刑警大队出具证明,认定耿某是带小娜外出演出,没有拐卖意图,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2001年元月份,耿某以名誉侵权将乔某起诉到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耿某在诉状中称:1996年10月13日晚,正当他带领6名时装队员从咸阳火车站出发赴成都参加演出时,被咸阳火车站派出所突然以乔某控告他有拐卖幼女之嫌将他抓获,渭城刑警队对他进行了三天审查。

  耿某诉称:乔某故意捏造事实,编造谎言,书写诬告材料,恶毒中伤诽谤他的人格和名声,给他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要求乔某承担直接损失费2456元及精神赔偿费5000元。

  秦都法院受理此案后,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6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耿某未征得乔某同意,擅自将其女小娜带走并欲外出演出,乔某向咸阳车站派出所报案属监护人行使其监护权的一种行为,且未向公安机关控告耿某犯有拐卖幼女之嫌,故乔某的行为不构成对耿某名誉权的侵害,遂驳回耿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耿某没有上诉。

  此案的审判长罗琳告诉记者,此案中,耿某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已属违法行为。首先他带未成年的小娜外出演出未征得其监护人的同意。而且,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另有规定是指,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的情况。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而耿某的行为显然并未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本报记者王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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