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山讯 7月12日,原蒙山县第二化工厂厂长刁光万因趁企业破产之机,从中贪污公款数十万元而被判刑。
现年47岁的刁光万1994年至1997年4月任蒙山县第二化工厂厂长,1997年5月任蒙山县经贸局副局长,同年任蒙山县经济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据查,1997年8月,蒙山县第二化工厂被裁定破产。此时,刁光万的蒙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公司因销售蒙山县第二化工厂供销公司的甲醛货款未收回等原因,尚欠二化厂供销公司款项110.3多万元。刁光万指使他人在二化厂破产前后,多次对二化厂及其供销公司和自己的经济技术开发公司三个账务进行调整,以二化厂及其供销公司所欠的本该在二化厂破产时列入破产债务的第三者债务冲减二化厂供销公司对经济技术开发公司的债权。1997年9月至1998年11月份,刁光万先后收回货款73.1多万元,并将其中的64.6万余元占为己有。此外,刁光万还在二化厂破产前后,伙同他人将企业的其它资金15.4万元进行私分,刁光万分得2.8万元。在二化厂破产前后,刁光万为了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的目的,还向有关人员行贿2.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和行贿罪。蒙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没收财产5万元,剥夺政治权利2年。
(兰学林 陈雪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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