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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育不让享受村民待遇 10岁女童状告乡政府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8日10:52 华商报

  本报讯(记者振宇实习生宋昭)西安市未央区未央宫乡范北村10岁女童张某因不服乡政府对其作出“不应享受村民待遇”的决定,将乡政府推上法庭。

  据了解,张某的母亲张巧荣于1987年与前夫黄某离婚,所生一子由黄某抚养。1989年3月,张巧荣与广东人吕某未办结婚登记同居,1991年5月生下女儿张某。1992年吕某失踪。当时村委会因“张巧荣非婚生一女张某”,不让这对母女享受村民待遇。张巧荣为此奔波上访。1997年8月12日,未央宫乡信访办公室作出《关于张巧荣不应享受范北村村民待遇的答复》。张巧荣不服,又向区、市有关部门反映。1997年11月27日,未央宫乡作出《关于张巧荣应该享受范北村村民待遇的决定》,指出“张巧荣及其孩子应享受村民待遇”。文件下发后,范北村村委会却只让张巧荣享受村民待遇,并于2001年4月18日对其作出非婚超生二胎罚款5000元的处罚。同年5月11日,张某以民事侵权向未央区人民法院起诉了范北村村委会。法院正在审理此案时,未央宫乡政府于2001年6月26日又作出未宫政发(2001)44号文件《未央宫乡人民政府关于范北村村民张巧荣超生子女不享受集体分配的决定》,“决定”中说:“张巧荣于1991年5月非婚生育属于计划外超生,其所生子女不应参加范北村宅基地、承包地和各种集体财产、资金的分配。”并明确指出:“本乡过去对张巧荣请求给其女享受待遇所作出的任何决定或意见作废,以本决定为准。”

  为维护自己的权益,10岁的张某于2001年7月13日向未央区法院递交了行政诉讼状。诉状称:未央宫乡政府未宫政发(2001)44号红头文件违背了陕西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违反了《婚姻法》第25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的规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5条“不满十四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据悉,未央区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不日将开庭审理。本报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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