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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交通事故案一审判决:摔下公交车赔22万元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8日13:14 金羊网-新快报

  新快报讯(记者 赖颢宁)交通事故受害者冯小姐运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广州“新福利”索赔,越秀区法院昨天一审判其获赔22.7万元。据悉,此案与传统交通事故赔偿案处理大相径庭,为广州首例。

  妙龄少女跌出车门落下癫痫

  去年10月31日,年仅21岁的某生物制品公司推销员冯小姐搭乘广州市新福利巴士服务公司的公交车。车经环市路肇庆大厦门口对开路段时,后门突然开启,猝不及防的冯小姐跌出车外。后虽经诊治,冯还是落下了癫痫的病症,且上唇挫裂伤,牙齿折断一颗,容貌难以恢复。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去年11月8日,广州市交警支队越秀二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由于“新福利”当班司机程某驾驶机件失灵的公交车导致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之后,交警部门两次调解未果。今年5月,冯向越秀区法院提起诉讼,依据《广东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向“新福利”索赔23.5万元。

  是否依据《消法》,原被告各执一词

  被告“新福利”愿意承担赔偿责任,但坚持赔偿标准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理由是该案的性质为道路交通事故。

  原告则认为,乘客买票乘搭“新福利”公交车,两者已形成消费者和提供营运服务的经营者的关系,属于《消法》调整范畴。

  一审判决引用《消法》

  越秀区法院判决认为,原告选择适用《消法》请求被告赔偿合法有据,应予支持。被告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法院遂判决“新福利”赔偿冯某22.7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4.1万元。

  昨天,冯小姐的诉讼代理人表示对结果十分满意,认为法院适用有利于交通事故受害者的《消法》判决,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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