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年近九旬的“奶奶”刘大妈怎么也想不通,自己万般疼爱的“孙女”却是原媳妇和外人的私生女。一怒之下,她起诉至法院要求原媳妇赔偿名誉损失费及财物费共计1.5万元。昨天,闵行法院作出了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孙女”嘉嘉的父母在日本,刘大妈跟嘉嘉一起生活多年,嘉嘉的名字也早刻在刘大妈亡夫的墓碑上,祖孙间感情非常融洽。但是他们的温馨生活随着嘉嘉父母的“闹离婚”而起了风波。1998年,儿媳妇第二次提出了离婚,为了得到孩子的抚养权,她拿出了王牌:“嘉嘉是我在留日期间与日本人生的。”后来的亲子鉴定明白无误地证明媳妇确实说了真话。
儿子和媳妇离婚后,刘大妈难以咽下这口怨气。今年4月,刘大妈以原媳妇用欺骗手段使自己倾尽心血和财物,并在墓碑上刻下孙女名字而在精神上、名誉上受到了打击和耻辱为由,要求原媳妇书面道歉并赔偿名誉和经济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嘉嘉的生父是何人的事实已经亲子鉴定证实并由人民法院认定;孩子母亲虽未主动告知,但并未捏造事实,故侵害名誉权一说不予认定;关于墓碑上刻字,是刘大妈家人自愿为之,所以说不上孩子母亲有损害财物的故意,更谈不上实施损害的行为。(通讯员彬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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