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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死后“财产”返还起争端

http://www.sina.com.cn 2001年07月19日13:48 华西网-华西都市报

  本报讯 ( 实习生 黄庆锋 记者 赖永强)吕先生出差时因车祸死亡,因此产生一笔人身意外保险金,还留下一笔存款及风险抵押金共计8万余元。其妻子找丈夫所在公司要这笔钱遭拒绝后,她将对方告上法庭。昨日,成都市金牛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据悉,由此引发的财产返还案在成都尚属首例。

  原告徐春玲在诉状中称,她丈夫吕先生是四川联达机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今年1月10日吕同高某等因公遇车祸翻入岷江河中,当场死亡。在这次事故中,吕无过错。去年9月28日吕所在单位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金牛支公司为职工办了人身意外综合保险,保险期1年。金额为意外每人4.2万元,意外医疗为每人2000元。在保险期内吕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据《保险法》中的有关规定,她应获得保险金4.2万元。但事故后的1月16日,被告却叫职工刘某领取了这笔费用,并拒绝付与她。2月10日,丈夫所在公司在处理后事时,不承认人身意外综合保险,后来虽承认了,但又称已在处理后事中开支,不再给付。同时,公司硬把她丈夫存入建行的2万余元存款说成是公款,并在她领取的抚恤费和抚养费中扣除。而且她丈夫生前向公司交的1.2万元风险抵押金,公司也借口不给。她请求法院支持她的诉讼请求。

  在昨日庭审时,被告答辩称,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成立。首先,公司为职工办保险时,由于保险公司及他们公司的疏忽,没有确定保险受益人。在办理保险之前,公司有文件明确所办的保险由公司和个人共同享有,具体支配办法由公司决定,而且公司已将吕的保险金用来办理了丧葬。其次,吕存入建行的2万余元存款,不管是公款还是私款,公司均应收回,原因是吕生前向公司借了一笔款,准备代表单位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在吕死后某公司称并未收到这笔费用,因此,这笔款系吕公款私存,当然归公司所有。最后,死者生前所交的风险抵押金,公司也应扣住。公司的做法合情合法合理,对死者一方可算是仁至义尽。

  这起返还财产案将择日进行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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