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李朝涛)单位分给员工一套房,产权证上写的是员工名字,离职时,员工便将房子卖掉了,却不料被单位举报到检察院,随后法院以职务侵占定罪判刑。日前,原某啤酒销售公司财务总监王某就遇到了这样的事,虽然最终法院轻判其一年徒刑缓刑一年,但王某却坚称自己无罪,以“卖掉自己房子不算犯罪”为由,上诉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离职卖单位分房吃官司
据悉,1996年,持有中央金融学院硕士文凭的王某被某啤酒销售公司聘为财务总监,王某便从原工作地点———深圳跑到了肇庆。工作两年后,公司决定给其买套二手房,该公司的办公室主任专门处理此事,以王某的名义和原房东办理的购房协议,并将该房子登记到王某的名下,但写着王某名字的房产证却一直放在公司的档案室。
2000年2月,因为平时缴交水、电费比较麻烦,王某便到档案室将房产证拿了出来放在自己家中。2000年12月份,在得知公司不再和自己续签劳动合同后,王某决定离开肇庆另谋高就。在离开之时,理所当然的,王某以产权证写着自己名字,那就是属于自己,便以10万元的价格卖掉,没想到4年后给自己惹来一场刑事官司。
2004年11月22日,已经到了湖南一家啤酒公司任职的王某被端州区检察院逮捕,涉嫌罪名为“贪污”,2005年7月18日,检察院将王某公诉到法院,但罪名改为“职务侵占罪”,原因是随后查明黄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卖房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肇庆端州区检察院指控认为,王某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且是数额巨大,认定其为职务侵占罪,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其家属已帮他退清赃款,且在这件事上,原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建议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虽然检察院起诉时已经请求法院从轻处理,但王某却不“买账”,因为他认为自己根本是“无罪”的。王某在法庭上辩称,按照我们国家房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房产证上写的是谁的名字,谁就是房子的所有权人,而产权人是有权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的。因此,他作为这套房子的所有权人,将房子卖掉,是在正常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何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产”之说?另外,就算按照公司内部规定,他服务期限未满离职卖房,那也只是一种违约行为,属于民事纠纷;况且他离职也是单位不想与其继续签合同,并不是他主动离开。
被判职务侵占罪获缓刑
但王某的辩解最后没有被法院采纳,法院也没有详细解释王某是如何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物的,2006年2月23日,端州区法院以“王某的行为是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司财物”为由,认定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鉴于他有退赃和悔罪表现,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对于这个判决,王某不服,于今年4月份上诉到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职务侵占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