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新浪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治 > 正文

女孩遭轮奸后作伪证为三名被告隐匿罪行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08日03:00 红网

  红网5月7日讯(潇湘晨报记者 王兴夏 通讯员 刘芳军 陈 慧) 攸县一名女孩段某被轮奸后,竟在庭审中改变口供,作伪证为3名色狼开脱罪责。4月28日,攸县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恶意串通翻供强奸案。5月7日,此判决生效。受害人段某也因作伪证被公安机关拘留。

  今年1月3日晚上,段某(女,18岁,未婚)与廖某在网上通过QQ聊天。次日凌晨5时许,段某约廖某见面。两人在一酒店见面后,廖提出与段发生性关系,段不同意,结果遭廖殴
打。而后,段某被迫与廖发生了性关系。1月5日中午,廖某的朋友刘某、谢某来到该酒店,之后也强行与段某发生了性关系。

  段某事后报案。刘某、谢某、廖某因涉嫌强奸罪被起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3名被告人拒不承认犯罪事实。在法庭传受害人段某出庭作证时,段某竟当庭改变口供,说其在公安机关报案时所讲的不是事实,3名被告人并未强奸她。她是因3名被告人殴打了她,心中不服气,为报复才向公安机关报的案。

  此言一出,全场哗然。法庭休庭后,经公安、检察机关补充侦查,发现其中另有隐情。在第二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受害人段某在公安、检察机关的说服教育下,终于说出个中原由。

  原来,3名被告人被逮捕后,他们的朋友、亲属就找到受害人段某,请求她改变口供,为3名被告人隐匿罪行。被告人谢某的女朋友李某还因此与段某交上了朋友。因同情李某,段某答应在法庭上作伪证。

  攸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谢某、廖某的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由于3人都有犯罪前科,故判处刘某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谢某有期徒刑11年,判处廖某有期徒刑5年。受害人段某因作伪证被公安机关拘留。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 【多种方式看新闻】 【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新闻中心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1228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