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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工多次讨薪未果激愤之下用电焊机砸死工头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5月11日08:37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资深律师王英军谈民工讨薪未果砸死工头案

  金陵晚报讯 (通讯员市法援 记者洪唯) 2006年1月13日晚7时,建邺区金马郦城C区建筑工地,因为空旷,工地上显得格外寒冷,但更寒冷的是工地工人侯新革的心。两台带血的小型电焊机,一大摊鲜血和一具尸体,眼前的景象让侯新革有一些恍惚。身旁是发愣的工友,“我不连累你们。”说完,侯新革走到工棚门口等待。远处,阵阵警笛已隐约可闻……

  法律的无奈

  昨日下午3时,南京市中院第四法庭,“侯新革,对于公诉方提出的相关证据,你是否有异议?”面对合议庭审判长的发问,身穿“市看守所70313”黄背心的侯新革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今年51岁的侯新革出生在新疆,初中文化的他以打工为生。

  2005年11月9日,侯新革在安德门劳务市场认识了包工头王贵林。35元/天,包吃住,侯新革在建邺区金马郦城工地干起了杂工。吃得很差,每天要被迫加班至晚上10点,尽管侯新革认为王贵林“拿人不当人”,但为了生活,侯新革忍了。可是这份工作仅维持了不到两个月。

  2006年1月4日,无活可干的侯新革与其他几名工友一起找到王贵林,要求结算工钱,扣除之前发的生活费270元,王贵林还应支付侯新革工钱1700余元。当时王贵林称“上面没给钱”。后侯新革又多次向王贵林要工钱,但王贵林还是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侯新革的工资。无奈之下,侯新革与几名工友于1月12日和1月13日两次来到市劳动局反映情况,由于侯新革与王贵林没有签订合同及其他书面协议,侯新革也无法提供旁证(其余工友也都被拖欠工资,不具备旁证的资格)以证明其与王贵林形成的劳动关系,劳动局无法为其提供仲裁或劳动监察帮助。

  激愤杀人

  在回工地的路上,侯新革和工友小蒋、小周商量将王贵林绑起来,然后拨打110,让警方来处理工资纠纷。当晚6时许,三人再次向正坐在床上吃饭的王贵林要工钱,得到回答的仍是“没钱”。此时,侯新革和几名工友已通过其他渠道得知,其实早在1月9日,王贵林就已经拿到了34000元。在愤怒和委屈的驱使下,侯新革和小蒋、小周两名工友将王贵林掀翻在地,在用膝盖顶住王桂林后背的同时,三人用工地电缆线将王贵林绑了个严严实实。小蒋随即拨打了110,称工地有人打架。

  在等待110民警前来工地的过程中,侯新革坐在工棚内越想越气,丧失了最后一点理智,他拿起脚下的小型电焊机向王贵林的头部猛力砸去。一下、两下、三下,王贵林被砸倒在地,一动不动,鲜血无声地由王贵林脑部流出……

  法律援助

  在昨日的庭审中,受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张晓蒙律师为侯新革免费辩护。对于公诉方提出的“故意杀人罪”的罪名,侯新革本人及张律师都不持异议,但对于本起案件形成的原因,张晓蒙律师指出,被害人王贵林恶意拖欠工资是导致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要因素。

  在公安机关拘留侯新革时,从其身上只搜出107.6元,由于王贵林不发工钱,侯新革不能回新疆过年,因为这点钱连路费都不够,也无法在南京继续生活,巨大的生存压力让侯新革的精神崩溃了,从而激愤杀人。同时侯新革也由一个权益受损者变成了杀人凶手。

  张律师同时表示,社会缺少及时、有效的保障手段是造成这场悲剧的另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侯新革不懂法律,在他多次前往相关部门寻求救助,试图通过法律手段

维权时,他却被挡在了法律的程序之外。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侯新革实施了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在张律师阐述完法律观点后,公诉方也请合议庭充分考虑被害人在本起案件中的过错,为被告侯新革依法求情。

  “我不后悔,因为看守所的待遇比工地强。我愿意接受法律制裁,但我们国家的法律不健全,如果当时王贵林能把工钱给我十之六七,我也不会杀人。”在最后陈述中,侯新革说了这样一段话。本案将择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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